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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SC致力于为企业提供环境、能源、安全领域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新环保法&安全法合规解读2目录PartI:新《环境保护法》PartII:新《安全生产法》PartIII:最新EHS法规更新要点新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修订重点4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10位城市:邢台、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衡水、济南、西安、廊坊、成都;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10位城市:海口、拉萨、舟山、深圳、珠海、福州、惠州、厦门、昆明和丽水4大气环境质量令人不堪忍受56地下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78污染源9环境事件频发2014年突发环境事件471起,较2013年减少241起:重大,3起;环保部直接调度处置,98起。102014年4月24日,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保法》,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将对我国的各级政府、企业和人民产生重大影响。新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修订重点12(一)《环保法》新旧对比新环保法共七章,70条……旧环保法共六章,47条……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12151213611附则1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87811112新旧新增合计13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14(一)基本理念作出重大调整《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使环境保护变为套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紧箍咒”,要发挥减排对经济发展的约束性作用。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打破只依靠“末端治理”来解决环保问题的局限。15(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BEFOREAFTER增加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赋予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权,并认可越级举报制度16(二)突出强调政府监督责任和法律责任《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2014年以来,中石油集团公司全国各地5个环评许可项目被公民和环保组织提起报告书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昆明一居民起诉环保部要求撤销云南炼油项目环评批复,被北京市一中院驳回后现又上诉至北京市高院,环保部是第一被告,集团公司是第二被告。企业政府17(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环保公益诉讼制度18•习主席在哈萨克斯坦某大学重要演讲“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生态保护红线19第29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生态保护红线新环保法增加条款20《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调蓄洪水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的地域空间;生态敏感区:指土壤侵蚀敏感区、沙漠化敏感区、盐渍化敏感区、冻融侵蚀敏感区等易于发生生态退化的区域;生态环境脆弱区:指生态系统组成结构稳定性较差,抵抗外在干扰和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较弱,易于发生生态退化且自我修复能力较弱、恢复时间较长的区域。21《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生态保护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3不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发建设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缓冲验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24《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污同样是违法行为,如比较常见的超标超总量排放、擅自改变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和流程等。25(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区域限批和总量控制制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262013年8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由于未能完成2012年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而被环保部实行“环保限批”,直到2014年4月才被解限。(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区域限批和总量控制制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27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审批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除油品质量升级和节能减排项目之外的炼化建设项目环评。《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区域限批和总量控制制度28《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区域限批和总量控制制度29新环保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区域限批和总量控制制度《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30政府公开责任:环境质量行政许可环境突发事件企业社会诚信档案《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31《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5月1日实施(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七种情况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32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三)创新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据初步统计,全国符合条件的组织在300家以上。33(旧)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责任人多元化(新)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4旧环保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5年吉林石化松花江污染事故,当时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35(新)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本法赋予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配套法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36按日计罚03禁止行为(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7《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四)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2015年1月1日,某环保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监测时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PH3.5,锌4.5mg/l,COD480mg/l,超出排放标准,且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某环保局于1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月31日,某环保局组织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发现,其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整改,生产废水仍然超标排放。案例分析38计罚天数处罚次数计罚数额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环保法》条文内容变化39新增查封、扣押制度,加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第二十五条:对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等,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配套法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适用情形:2《环保法》条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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