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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5月27日主要内容2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审批3辐射安全许可期内相关事项4建设单位法律责任54案例剖析辐射环保现场行政执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1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取得批复后,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建设竣工,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报告书的项目•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编制报告表的项目•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4、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委托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环评编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15、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及其工作场所退役的;6、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7、新建、改建、扩建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的;8、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即可)•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2、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即将下放);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经批复后方可试运行,应当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格式◆申请验收上报的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核技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3、核技术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报告表的项目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调查表,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竣工验收登记卡)。1第二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事项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事项◆1、从事核技术应用的单位,必须申领许可证,且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权限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放污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2、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3、重新申领许可证(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4、许可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3、许可证注销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4、许可证遗失补办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场所防护与安全◆1、场所入口措施警示标志:工作场所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条。◆2、使用场所安全措施1)、工作场所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2)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源应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七条;“放污法”第三十一条;“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3)自我检查核技术应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定期对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告监管部门,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4)人员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不合格的,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发证机关;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2辐射安全许可证期内相关事项5)年度评估核技术应用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条。“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部分建设单位法律责任●责任主体辐射工作单位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保法”第六条;“放污法”第十二条;“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3建设单位法律责任某医院,为了提高医疗水平,在报请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未履行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随即购买了一台CT机、两台X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断工作。本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情形1——未批先建违法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情形1——未批先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形1——未批先建某从事无损探伤企业,在2011年4月取得该省环保厅关于新建X射线探伤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批复后,于2011年10月建成探伤室,未申请试运行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直接投入使用。本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评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形2——未按时履行“三同时”验收违法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形2——未按时履行“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本文标题:核安全文化宣传课件(辐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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