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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保护人类与环境安全导则第XS-G-0.0号安全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通过国际标准实现安全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XS-G-0.0号“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已经成为促进有益利用核和辐射相关技术全球安全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正在适用于核电生产以及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以确保对人类和环境的适当保护。”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核电厂安全:设计特定安全要求第SSR-2/1(Rev.1)号第SSR-2/1(Rev.1)号号??????要?????核电厂安全:设计特定安全要求第SSR-2/1(Rev.1)号第SSR-2/1(Rev.1)号核电厂安全:设计特定安全要求第SSR-2/1(Rev.1)号第SSR-2/1(Rev.1)号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和相关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受权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之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适用这些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借以制定标准的出版物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式印发。该丛书涵盖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该丛书出版物的分类是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有关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计划的资料可访问以下国际原子能机构因特网网站:该网站提供已出版安全标准和安全标准草案的英文文本。以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印发的安全标准文本;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以及正在制订中的安全标准状况报告也在该网站提供使用。欲求进一步的信息,请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联系(ViennaInternationalCentre,POBox100,1400Vienna,Austria)。敬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所有用户将使用这些安全标准的经验(例如作为国家监管、安全评审和培训班课程的依据)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确保这些安全标准继续满足用户需求。资料可以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因特网网站提供或按上述地址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Official.Mail@iaea.org。相关出版物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适用这些标准,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C款之规定,提供和促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交流并为此目的充任成员国的居间人。核活动的安全报告以《安全报告》的形式印发,《安全报告》提供能够用以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以《应急准备和响应》出版物、《放射学评定报告》、国际核安全组的《核安全组报告》、《技术报告》和《技术文件》的形式印发。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印发放射性事故报告、培训手册和实用手册以及其他特别安全相关出版物。安保相关出版物以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保丛书》的形式印发。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丛书》由旨在鼓励和援助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的资料性出版物组成。它包括关于核电、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领域技术状况和进展以及经验、良好实践和实例的报告和导则。核电厂安全:设计下列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阿富汗格鲁吉亚尼日利亚阿尔巴尼亚德国挪威阿尔及利亚加纳阿曼安哥拉希腊巴基斯坦安提瓜和巴布达危地马拉帕劳阿根廷圭亚那巴拿马亚美尼亚海地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教廷巴拉圭奥地利洪都拉斯秘鲁阿塞拜疆匈牙利菲律宾巴哈马冰岛波兰巴林印度葡萄牙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卡塔尔巴巴多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白俄罗斯伊拉克罗马尼亚比利时爱尔兰俄罗斯联邦伯利兹以色列卢旺达贝宁意大利圣马力诺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牙买加沙特阿拉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日本塞内加尔博茨瓦纳约旦塞尔维亚巴西哈萨克斯坦塞舌尔文莱达鲁萨兰国肯尼亚塞拉利昂保加利亚大韩民国新加坡布基纳法索科威特斯洛伐克布隆迪吉尔吉斯斯坦斯洛文尼亚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南非喀麦隆拉脱维亚西班牙加拿大黎巴嫩斯里兰卡中非共和国莱索托苏丹乍得利比里亚斯威士兰智利利比亚瑞典中国列支敦士登瑞士哥伦比亚立陶宛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卢森堡塔吉克斯坦哥斯达黎加马达加斯加泰国科特迪瓦马拉维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克罗地亚马来西亚多哥古巴马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塞浦路斯马耳他突尼斯捷克共和国马绍尔群岛土耳其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塔尼亚土库曼斯坦丹麦毛里求斯乌干达吉布提墨西哥乌克兰多米尼克摩纳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厄瓜多尔黑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埃及摩洛哥美利坚合众国萨尔瓦多莫桑比克乌拉圭厄立特里亚缅甸乌兹别克斯坦爱沙尼亚纳米比亚瓦努阿图埃塞俄比亚尼泊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斐济荷兰越南芬兰新西兰也门法国尼加拉瓜赞比亚加蓬尼日尔津巴布韦《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56年10月23日经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大会核准,1957年7月29日生效。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其主要目标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SSR-2/1(Rev.1)号核电厂安全:设计特定安全要求本出版物随附一张只读光盘,其中收录了2007年版《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和2006年版《基本安全原则》,并分别提供了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亦可单独购买只读光盘。见:国际原子能机构2016年·维也纳版权说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所有科学和技术出版物均受1952年(伯尔尼)通过并于1972年(巴黎)修订的《世界版权公约》之条款的保护。自那时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已将版权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电子形式和虚拟形式的知识产权。必须获得许可而且通常需要签订版税协议方能使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出版物中所载全部或部分内容。欢迎有关非商业性翻印和翻译的建议并将在个案基础上予以考虑。垂询应按以下地址发至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科:MarketingandSalesUnit,PublishingSection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ViennaInternationalCentrePOBox1001400Vienna,Austria传真:+431260029302电话:+431260022417电子信箱:sales.publications@iaea.org©国际原子能机构·201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2016年11月·奥地利核电厂安全:设计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16年11月STI/PUB/1715ISBNxxx-xx-x-xxxxxx-xISSNxxxx-xxxxISBN978–92–0–509316–1ISSN1020–5853序言—总干事天野之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是原子能机构在其本身的工作中必须使用而且各国通过其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管规定能够适用的标准。原子能机构与联合国主管机关及有关专门机构协商进行这一工作。定期得到审查的一整套高质量标准是稳定和可持续的全球安全体制的一个关键要素,而原子能机构在这些标准的适用方面提供的援助亦是如此。原子能机构于1958年开始实施安全标准计划。对质量、目的适宜性和持续改进的强调导致原子能机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使用。《安全标准丛书》现包括统一的《基本安全原则》。《基本安全原则》代表着国际上对于高水平防护和安全必须由哪些要素构成所形成的共识。在安全标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原子能机构正在努力促进全球对其标准的认可和使用。标准只有在实践中加以适当应用才能有效。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涵盖设计安全、选址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以及政府组织、监管事项和组织中的安全文化。这些安全服务有助于成员国适用这些标准,并有助于共享宝贵经验和真知灼见。监管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决定采用原子能机构的标准,以便在其国家规章中使用。对于各种国际安全公约缔约国而言,原子能机构的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所规定之义务的一致和可靠的手段。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和营运者也适用这些标准,以加强核电生产领域的安全以及医学、工业、农业和研究领域核应用的安全。安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当前和今后实现保护所有国家的人民和环境的目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必须评定和控制与电离辐射相关的危险,同时不使核能对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受到不适当的限制。世界各国政府、监管机构和营运者都必须确保有益、安全和合乎道德地利用核材料和辐射源。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即旨在促进实现这一要求,因此,我鼓励所有成员国都采用这些标准。前言在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大地震和海啸后发生了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为了应对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1,制订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行动计划”(GOV/2011/59-GC(55)/14号文件)。该行动计划于2011年9月获得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和原子能机构大会核可(GC(55)/RES/9号决议)。它包括一项题为“审查和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并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执行”的行动。这项行动要求安全标准委员会和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以优先等级为序审查并在必要时修订原子能机构相关安全标准”,并呼吁成员国“尽可能广泛和有效地利用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这种审查除其他专题外,包含了监管结构、应急准备和响应以及核安全和核工程方面(厂址选择和评价、极端自然危害包括其综合影响评定、严重事故管理、厂内断电、丧失热阱、爆炸性气体积聚、核燃料行为和乏燃料贮存安全)。2011年,秘书处开始根据可获得的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资料对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安全要求”出版物进行这种审查,这些资料包括2011年6月和2011年9月发表的日本政府的两份报告、2011年5月24日至6月2日进行的原子能机构国际实情调查专家工作组访问的报告和国际核安全组(国际核安全咨询组)主席2011年7月26日致总干事的信函。作为优先事项,秘书处审查了适用于核电厂和乏燃料贮存的“安全要求”出版物。该审查首先包括对这些报告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根据这一分析的结果,随后系统地审查了“安全要求”出版物,以便决定是否需要通过修正来反映上述任何结论。1欲了解进一步的情况,请见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总干事的报告》,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15年)。在此基础上,安全标准委员会在2012年10月会议上核准了通过对以下五份“安全要求”出版物进行修正的修订过程的建议:《促进安全的政府、法律和监管框架》(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GSRPart1号,2010年)、《设施和活动的安全评定》(第GSRPart4号,2009年)、《核电厂安全:设计》(第SSR-2/1号,2012年)、《核电厂安全:调试和运行》,(第SSR-2/2号,2011年)、《核装置的厂址评价》(第NS-R-3号,2003年)。2012年和2013年,在编写这五份安全标准的建议修正文本草案过程中考虑了补充输入,包括原子能机构国际专家会议的结论和2012年8月《核安全公约》缔约方第二次特别会议上的专题介绍。还对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报告进行了考虑。关于对“安全要求”的审查,安全标准委员会主席2014年1月6日致总干事的信函中所反映的该委员会的结论是:“审查迄今已确认了现行‘安全要求’的适当性。审查没有发现显著的薄弱领域,仅是建议进行少量修正,以加强这些要求和促进它们的执行。安全标准委员会认为,应当主要通过数年来一直在利用的充分成熟的审查和修订过程来加强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同时,安全标准委员会成员强调指出,审查和修订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依据不应当限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教训。这种依据还应当包括从别处取得的其他运行经验,以及从研究与发展方面的进步中获得的信息。安全标准委员会还强调,有必要更多地关注成员国和在成员国实
本文标题:核电厂安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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