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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二〇一四年三月苏玉明前言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依然严峻、有待提高、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意识:强调一个责任---主体责任;强化两个意识---风险意识、规则意识;安全理论:能量以外释放理论、海因里希法则;长效机制: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标准: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体责任:传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如何理解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要内容一、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背景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三、本公司实施要点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背景(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由来(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政要求(三)其它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四)基本认识(一)安全生产标准化(WSS)的由来什么是标准化?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应用。(一)安全生产标准化(WSS)的由来1、上世纪八十年代煤矿行业首先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随后,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相继开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一)安全生产标准化(WSS)的由来3、同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4、随后,推行中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形成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5、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2010年第9号公告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6、2010年5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72号)。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一)安全生产标准化(WSS)的由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1、各有关部委制定实施方案。2、各行业建立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3、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一级单位的评审;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二级、三级单位的评审。(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a)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b)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c)是政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d)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2011年7月,《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总体要求---主要目的:a)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b)进一步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c)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d)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目标任务: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水利工程施工企业(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中型2013年底前、小型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农村水电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2013.4.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共五章26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3条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4条第四章监督管理,7条第五章附则,4条(二)安全生产标准化(WSS)建设行政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一章总则第七条评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水利业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备的设备,有开展标准化评审所需的人力资源。第八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5)和自评报告:(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第二章单位自评和申请第十二条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申请审批委托评审报告认可、监督第十三条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二)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6)。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第十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第十五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和水利部审定第十六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二)不接受检查的;(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四章监督管理(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
本文标题: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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