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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装卸&应急措施大连海事大学海洋环境研究中心2内容§1安全装卸§2应急措施3§1安全装卸§1-1《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出台背景§1-2《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5人员培训要求§1-2-5应急反应要求4§1-1出台背景《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危险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险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及有关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5§1-1出台背景关于发布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通知中国海事局为切实加强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一、《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主要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油类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列明的全部货物及18章中Z类货物、《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规则》中的B类货物、《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列明的货物以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除含有特殊规定960的条目之外的货物。二、对未在名录中列明但怀疑具有污染危害性的货物及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交由中国海事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评估。三、名录将随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修订以及检测评估的结果进行更新,并在中国海事网站()发布。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1-1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7§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8§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9§1-2-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所有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10§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11§1-2-2引用标准2引用标准GB16994-199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JTJ237-19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T398-1999港口输油臂GB/T15626-1995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修订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电设计规范GB13348-19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014-1989防静电工作服GB4385-199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18434-2001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JT397-2007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GB17379-1998散装石油、液体化工产品港口储存通则JTxxxx-xxJTS165-8-2007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451-2009JT/T787-2010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416-2000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2§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13§1-2-3定义3.1污染危害性货物pollutionhazardcargo系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列明的物质。3.2码头terminal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的水工建筑物。3.3装卸站loading/unloadingspots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的港外作业点或设施。3.4散装油类bulkoil散装形式的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3.5散装液体化工品liquidchemicalsinbulk系指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不超过0.28MPa绝对压力的液体。3.6液化气体Liquefiedgas系指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的液体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十九章所列的其他散装货物。3.7危险化学品DangerousChemical系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3.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flammable&explosivechemicalmaterials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14§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15§1-2-4基本要求4.1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制定健全的安全装卸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配置合格的装卸设备和设施,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和作业人员,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反应能力。4.2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装卸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装卸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安全装卸作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装卸作业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装卸教育培训制度、应急预案及应急反应管理制度。16§1-2主要内容§1-2-1范围§1-2-2引用标准§1-2-3定义§1-2-4基本要求§1-2-5设备设施要求§1-2-6日常操作要求§1-2-7人员培训要求§1-2-8应急反应要求17§1-2-5设备设施要求5.1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根据所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种类、性质、数量配备合适的装卸设备、设施,并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污染、人员防护、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18§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2装卸5.2.1码头、装卸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设备、设施应满足相关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标准。5.2.2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油类的,其装卸设备设施应符合《油码头安全技术要求》(GB16994-1997),《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输油臂应满足《港口输油臂》(JT/T398-1999)的要求。5.2.3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液体化工品的,其装卸设备设施应满足《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T15626-1995)和《石油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规范》(JTS165-8-2007)。5.2.4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液化气体的码头、装卸站,其装卸设备设施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19§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3防火、防爆5.3.1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配备足量与所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种类、性质和数量相适应的消防设备设施,保持随时可用,并应在码头、装卸站泊位处永久地标明所有消防设备的位置和详细资料的消防设备布置图。5.3.2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油类的码头、装卸站,其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的规定。5.3.3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液体化工品的码头、装卸站,其消防设备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的规定,并参照《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5.3.4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装卸站,其所有电缆、电器、照明和通讯设备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的防爆要求,装卸机械应安装火星熄灭装置。装卸作业中禁止使用非防爆型工具。5.3.5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液化气体的码头、装卸站,其消防设备设施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20§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4防雷5.4.1码头、装卸站应设置避雷装置,并保证技术状态良好。5.4.2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工品和液化气体的码头、装卸站,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和《建筑物防雷电设计规范》(GB50057-1994)的规定。21§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5防静电5.5.1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工品和液化气体的码头、装卸站,应在码头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为装卸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5.5.2防静电设计方法、措施和管理应符合《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规定。5.5.3防静电工作服与防静电工作鞋应满足《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1989)和《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4385-1995)。22§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6防污染5.6.1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设置与所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种类、性质、数量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和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5.6.2污染物接收设施应满足《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xxxx-xx)。5.6.3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应满足《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和《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787—2010)。5.6.4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散装油类的码头、装卸站,其输油管道的伸缩接头、阀门、油管与船舶连接处应设有集油沟、集油池或接油盘,管道接头处法兰填片应采用耐油材料。23§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7人员防护5.7.1码头、装卸站的所有者或经营人应配备与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人员防护服、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设备,保存在易于取放、标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储存柜内,并应定期检查,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5.7.2装卸的污染危害性货物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的毒害品的码头、装卸站,应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及氧气复苏器,并设置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对于可能积聚毒害性物质的装卸操作场所,还应设置通风装置。24§1-2-5设备设施要求续5.8监测报警5.8.1码头、装卸
本文标题: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装卸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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