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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职能。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四条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路工程各从业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应职责,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确保工程质量。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第七条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八条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种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九条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二)供电线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妨碍作业和交通。(三)火工产品、高压气瓶等易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管理。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四)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特殊情况下使用安全带。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第十四条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特殊情况下,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洪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弃土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处理,防止弃土滑坡、冲淤农田、堵塞河道。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各施工标段的安全生产应经常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第十七条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其时向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第十九条项目法人选择施工企业时,必须注重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法人在与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第三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图、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应推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证上应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等)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第二十五条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办公室、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的食堂、供排水、浴室、医务室、宿舍及厕所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第二十六条施工标段内每个重要人工构造物(桥梁、隧道、房建)应设置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的公告牌。第二十七条各类拌合场内地区必须便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并标明名称、产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防雨、隔潮设施。第二十八条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合料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名称等。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青混合料拌合楼、基层材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楼(机)等]旁,应设立正在拌合生产的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牌。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导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盯岗,现场指挥和技术人员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质量标准。第三十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间层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摆放材料。第三十一条施工便道(包括施工企业自建的临时道路和因施工需要而通行的原有道路),应进行日常养护,保证晴雨通车,经常清扫、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污染或污染降到最小程度。第三十三条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相应的有关《规范》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第三十五条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修复工作。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确,限期清退出场,并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河北交通建设市场。对因此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项目招标时,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中。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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