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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有关的法规、文件、材料(一)已印发或转发的法规、文件和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4年1月13日);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2004年5月17日);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成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通知》(鲁煤安发字[2004]10号,2004年6月24日);4、《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鲁煤安查字[2004]91号,2004年7月1日);5、《关于认真做好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鲁煤安查字[2004]92号,2004年7月1日);6、《关于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征求意见事项的函》(鲁煤安函字[2004]20号);7、《关于在安全评价工作中认真核实乡镇煤矿煤炭储量的通知》(鲁煤安函[2004]21号,2004年8月4日);8、《关于建立申请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联系网络的通知》(鲁煤安函[2004]22号,2004年8月4日);9、《关于认真做好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鲁煤安函2[2004]25号)10、《关于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说明》(讨论稿);11、《关于启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章的通知》(鲁煤安办字[2004]104号)12、领导讲话13、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9种文书格式文本(11项内容)。(二)有关系的法规、文件和规定1、《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施行);3、《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及其配套法规;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有关煤矿安全的内容;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6、《煤矿安全规程》;7、《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山东省财3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财企[2004]26号文转发);安全费用的主要内容:(一)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二)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矿井善和改造防灭火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4(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维简费:吨煤8.5元。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4]42号,2004年7月5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适用范围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适用《行政许可法》。⑴安全生产许可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法规的名称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⑵实施机关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机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的。5⑶许可的方式十分明确,就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企业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属普通许可的种类,一般没有数量控制。数量的控制主要是依靠所设定的许可条件来实施的,达到条件的,则予以许可,达不到条件的则不予许可。许可的条件是法定的,依法设定的许可条件可以依法做出调整。3、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4、申请许可的方式《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采用的是格式申请书,6主要负责人要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单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因此采用书面提交的方式申请。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与管理(一)颁证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主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8号)开展。《条例》的主要规定有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有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7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的依据和要求,为第一项中所列内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办理窗口”进行公示,在网上发布,印制实用手册。(二)颁证原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是企业的自愿行为,颁发机关予以引导,审查颁证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的,不申请的不予审查和颁证;两级发证是指颁发许可证只有国家和省级两级;属地监管是指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国家局申请颁证外,其他煤矿企业(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矿井)一律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颁证,即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行属地负责制。(三)颁证范围(所有的煤矿企业及煤矿)颁证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矿务局)及所属煤矿和8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和非中央管理的管理煤矿的煤矿企业;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是指通过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的基本建设矿井。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局的要求,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上到企业,下到矿井,全面覆盖,一个单位一个证。从总公司往下包括管理煤矿的分公司、子公司一直到每一个矿井,全部要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煤矿有几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均独立)的,该煤矿和每一个矿井均要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一、两条巷道相连,实行独立管理、彼此没有从属关系的两处矿井,应分别申请并经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颁证机关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山东省行政区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楼九楼。联系电话:0531—5685726传真电话:0531—56859709(五)颁证条件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每一条均要达到要求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煤矿企业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煤矿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管理2个以上(含2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的煤矿,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应达到《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颁证程序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流程为:申请人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征求意见——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汇总——讨论决定——颁发。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2)对照颁证条件进行现场整改要按照《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颁证条件和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逐条整改,10使每一条、每一项均达到条件规定的要求。每一条均符合要求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实施办法》规定的,也是国家局一再强调的。整改落实要着重三个方面:一是现场安全条件方面,涉及到矿井生产的各个系统、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这是衡量一个矿井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点,也是整改落实的难点,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必须加大力度,舍得投入,该装备的要装备,该更新的要更新,该维修的要维修,该检测的要检测,以保障系统的合理完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运转良好,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达到要求;二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在人员配备上,要对现有的煤矿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包括应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的其他从业人员。查看其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所从事的特种作业是否与其具有的操作资质相对应;查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查看各工种岗位人员的安排是否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图纸资料方面,包括申请资料和提供审查的图纸资料。其中申请时提交的文件、资料直接涉及对申请的受理,必须保证其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对这些资料除11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确定是否符合颁证所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进行存档,以便备查,这就要保证材料的清晰、准确和规范,符合存档要求;提供审查用的图纸资料,主要是与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的各种技术资料,应齐全、完整、反映实际、保证其真实性。资料真实、反映实际和如实介绍安全状况,注重“真”与“实”,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是对所有煤矿企业的基本要求,决不可与此相背、弄虚作假、自欺欺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3)准备好有关的申请材料(4)准备好相关的审查材料2、申请由煤矿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申请的标志是企业提交申请书。凡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均应在自行检查验收整改合格的基础上,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为便于受理和审查工作,煤矿企业应对本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情况说明或汇报材料应如实介绍和反映自检情况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应《实施办法》第二章第
本文标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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