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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三章处罚细则1、第一节通则2、第二节采煤3、第三节掘进4、第四节机电、运输5、第五节一通三防6、第六节监测监控7、第七节放炮及火工品管理8、第八节其它9、第九节地测防治水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大平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大平煤业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第五条安监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住“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第十四条各队部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每一人次奖励1000元。第十七条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第三章惩罚细则第一节通则第十八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候车室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入井人员和筒仓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第二十一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第二十三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队长、安全队长个100元,第二十五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第二十六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第二十七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第二十九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第三十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第三十二条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第三十三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第三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第三十六条井筒或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第三十七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第三十八条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条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指挥中心,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第四十二条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三条各巷道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使用单腿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四条各主要运输巷道每隔100米,必须有声光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队组500元。第四十五条井下各巷道机头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第四十六条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第四十七条在巷道维修危棚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第四十八条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九条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第五十条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第五十一条不参加安全例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第五十二条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五十四条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第五十五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皮带、刮板运输机而发生重伤事故者。3、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步行车”规定者,闯入封闭式轨道而发生重伤事故者。第五十七条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八条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第六十条凡发生事故,安全指挥中心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第六十一条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班(组)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第六十二条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正职30%、副职20%。第六十三条队干不开班前会、施工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六十四条值班人员脱岗,到公寓睡觉,处罚300/次。第六十五条第一次坐皮带罚款1000元,第二次开除出矿。第六十六条各种高压接头,必须用U型卡进行加固连接,严禁使用铁丝或单边卡进行连接,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各300元。第六十七条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八条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第六十九条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第七十条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第七十一条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第七十二条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第七十三条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第七十四条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第七十五条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施工队长、技术员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技术员500元。第七十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第七十九条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第八十条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第八十一条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第八十二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证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第八十三条入井作业人员插卡入井时,需自觉检测定位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第八十四条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第八十五条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第八十六条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第八十七条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第八十八条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第八十九条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第九十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十一条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第九十二条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第九十三条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第九十四条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第九十五条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第九十六条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第九十七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第九十八百条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第九十九条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第一百条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一条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第一百零二条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第一百零三条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第二节采煤第一百零四条每一个工作面,必须要有按程序经过审批的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补充修改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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