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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保证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实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屯留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屯留煤矿各单位及各驻矿施工单位。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四条事故分类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第50号文。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6类;按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事故8类。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执行原中煤总公司《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各地面生产单位事故分类按各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统计报告第五条屯留煤矿生产调度、安监处负责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第六条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相关领导汇报。生产调度和安监处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第七条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进行事故汇报或直接汇报和举报。第八条发生各类事故时,各单位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第十条发生轻伤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监处、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情况。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出现配合不积极、隐患事故真相的现象,要对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严肃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矿安监处、调度室负责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第十二条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按《集团公司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2、认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4、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事故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十五条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或由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处罚规定》处罚。第十六条发生轻伤及非伤亡事故的,依《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50%。第十八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2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警告、降薪、记过、降职处分。第十九条发生一起二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3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处长(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处分。第二十条发生一起三人以上重大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晋政发[2004]44号文《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大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第六章奖励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矿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经矿安委会研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二十三条实行安全奖励基金制度。按进尺每米20元或按吨煤0.3元提取奖励基金。第二十四条安全奖励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由安全矿长审批,安监处考核,用于各种安全活动奖励。安全奖励基金从集中管理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按吨煤0.2元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供电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奖,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奖励。第二十六条其它奖励执行潞矿安字[2006]3号文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事故分类细则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7)脚部伤害: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以下5类:(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伤亡事故二、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以下八类:(1)顶板: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6)水害: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7)水灾: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8)其它。三、非伤亡事故的分类: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8h。(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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