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授课者:麦景丰2安全生产之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保护生产力,安全生产就是经济效益,安全生产保障家庭幸福,安全生产关系社会稳定,不要让事故影响了改革和发展!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第一牢牢记!安全第一牢牢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4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最宝贵的!但愿人长久,个个都安康!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共享天伦之乐!生命无价,事故无情,珍惜生命,不忘安全!人命关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滿足从业人员的安全权和健康权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5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实现安全生产是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6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7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节录)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8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续)(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0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並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1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续)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4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並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5你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七十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16你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7你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续)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9你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你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瞞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6闪淳昌副局长如是说摘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讲话》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7闪淳昌副局长如是说摘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讲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份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摄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2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三年五月十九日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续)(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续)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续)(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3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3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续)(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4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4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4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二)提供虚假情况的;(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4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4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5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摘要)(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作业
本文标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课程(包含法规、管理和技术)(3)(PPT 389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662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