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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推荐8篇】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范文18制度作为规则和规范,同时也属于观念、意识的范畴,因此制度从抽象角度将是一种“共识知识的契约形式”。什么才算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供大家参考。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第一篇】公司管理,现制定《__市__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当本规章制度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时,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政策可能随之做相应的修改。不过,任何政策的变动我们都将及时通知您。您有不明确的地方,可随时提出自己的疑问。我们希望您作为__市__有限公司的一员感到愉快。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__市__有限公司,__市__有限公司每一位在岗员工都应遵循本规章制度。第一章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照人员招聘流程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纳入招聘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招聘,以学识、能力、品德等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面试。第三条:面试人员经面试合格后,由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第四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5、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它必要的证件。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1、年龄未满16周岁者(绝对禁止,严格管控);2、持虚假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书应聘者;3、擅自从其他单位离职,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4、__尚未恢复者;5、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6、吸食__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7、__、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8、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9、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10、体检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第六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终止试用,予以辞退。备注: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部出示相关证明的原件并留下复印件,以确保与您有关的各项权益:1、姓名或身份证号码;2、户籍;3、婚姻状况。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一条: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基于管理及留才的需要,公司与员工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员工应配合执行。第二条:劳动合同签约方规定如下:甲方:员工薪资单位所属法人公司之全称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乙方:员工本人(严禁他人代签)第三条:劳动合同必须依规范填写并由员工亲笔签名。第四条:合同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星期内完成签订,并于员工入职1个月内分发给员工本人签收。第五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本人各执一份。第六条:不愿签订《保密协议书》者,合同期内公司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不愿意签劳动合同的,不给予办理入职手续。第七条:公司因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过征求员工意见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跨国家或地区变更工作地点(或多个地点),不视为公司违反合同。第八条:合同约定双方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本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满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终止意向。第九条:公司员工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合同期满后,如果员工考核不合格;工作表现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或因人员调整;或因个人的意愿离开公司,公司给予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试用管理第十一条:凡入职公司者,需先行试用。经试用合格者,方得正式任用。第十二条:新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表现优秀者可向总经理提交提前转正申请表。第十三条:员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不得延长试用期。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员工说明理由。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人事部经过调查并核实后,公司将予以辞退。辞职、辞退经过审批后,离职者须在离职之前办离职手续。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予以辞退1、连续旷工累计三日以上;2、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公司重要文件;4、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公司秩序;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者;6、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公司兼职;7、向第三方或未经授权方泄露公司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8、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__赂;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10、其他违反国家任何形式刑事法律、法规。交接工作1、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员工卡及其他公物;2、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3、如果与公司签有其他协议,则按其他协议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向员工结算工资。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第二篇】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企业管理制度和内容有哪些【第三篇】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三)施工承包合同;(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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