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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点:•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了解电工安全职责•掌握电气安全工作制度唐山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复审培训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从1981年开始研究立法,21年后才开始颁布,立法之难是因为牵涉的问题很复杂,而不仅仅是个安全问题。很多事情都和安全相关,物种的进化其实就是由两个机制决定的:•1)发展自己;•2)保存自己。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竣。从本质上说,《安全生产法》是人权法案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对劳动合同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A: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B: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二、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停止作业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保险权: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三、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A: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B:服从管理;–C: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工会的职权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3、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内容•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焊工、制冷空调、登高架设等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是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判断:焊接作业之所以被视为特种作业是因为它对操作者要求的技术水平高。•解图: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资格证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解图: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释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也有权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署名,也可匿名;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解图:漫画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八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少不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解图:一线人员有报告隐患的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释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本条规定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这也符合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要报告的义务有两要求:一是应立即报告,一是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售货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么要求可以防止隐患突发、事态扩大,也有利于接到报告的人及时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出台的背景?二、出台的重要意义?三、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四、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七、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有哪些要求?八、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目录一、出台背景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一、出台背景《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时限、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而目前执行的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规定》的重要目的,就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讲,《规定》涉及面十分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必将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能力,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二、出台的重要意义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二、出台的重要意义•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上,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二、出台的重要意义•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三、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1、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2、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3、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4、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三、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对特种作业范围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首先,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其次,为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职责,《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四、对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目前,特种作业人员中存在着大量的农民工,提高学历要求,会影响一大批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仍规定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但是,考虑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做出了特别规定,即: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但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另外,为进一步增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健康要求的可操作性,《规定》对影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有关疾病作出了禁忌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和生理缺陷。(由医生认定)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作了哪些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免于培训的规定。为使职业教育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培训,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规
本文标题:电工培训_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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