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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论作者:康志军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王燕燕论侵权补充责任——以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为中心2005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的侵权责任形态。司法实践中存在应用侵权补充责任的广泛的案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侵权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正文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论述侵权补充责任的含义、特点及结构,并探讨其性质。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结构是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与补充责任人的补充责任两个独立责任的竞合状态。侵权补充责任源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因其独特的顺序规则等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性,本文将其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分离出来进行研究。本文通过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垫付责任、补偿责任的比较,进一步准确界定侵权补充责任。在把握侵权补充责任的对内、对外效力的基础上确立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理清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后,本文在第二部分具体论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的侵权补充赔偿责任。此种侵权补充责任的确立与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相对应。本文首先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是一种法定的基础性的义务,目的在于为受害人提供请求权的基础。其次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补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最后对此种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 第三部分本文着重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侵权补充责任需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就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的判断予以详述。认为应借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近因理论判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害造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判断上应采纳客观过错说,建议今后立法采用一般的过错推定原则。最后探讨了侵权补充责任在诉讼中的几个程序问题。2.期刊论文论安全保障义务——以不作为侵权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9,(31)安全保障义务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一种解决特殊侵权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这种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问题.由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在实践中不加区分,造成了一些认识的误区.本文鉴于此提出问题,并且理清两者的关系,着重分析了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分担.3.学位论文陈亚玲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2006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一直以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作为不作为侵权的一种,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与研究。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安全保障义务案件时有诉诸法院,法官们苦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可循,导致判案结果不一,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判案依据。然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是问题的开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鉴于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溯源、法理基础、性质、分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和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审判标准的建立有所裨益,并希望能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前言外,共分四部分,共计三万余字。前言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的选题目的,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深入研究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第一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溯源。文章指出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为基础而产生。因此,在对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过失侵权中的注意义务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区别,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并提出应当扩大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并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条款。第二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分析。制度的设计需要理论的支撑。文章首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四大法理基础:危险制造者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节约社会总成本理论和合理信赖理论,并对其他学者的一些观点进行批驳;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界定为法定义务,以便为受害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在该部分的最后,分别以危险的来源和危险发生的时间顺序为标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分类阐释,进一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研究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提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且在过错的认定方法上宜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其次,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作为不作为侵权的一种,不应当从传统的过错的角度予以考察,而应当从行为的角度来分析,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重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损害事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析。提炼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的具体标准:制定法上的根据、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先前行为和自愿承担,并对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主张在理性人判断标准之下,引入英美法的汉德公式作为辅助的判断标准,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后,文章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进行分类分析,指出义务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与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同,并指出这种情形下适用补充责任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立法的建议。主要分析比较了我国《民法典草案》和学者建议稿里的相关规定,并在前文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应当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涉及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4.期刊论文王文利.WangWen-Li因第三人侵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3(2)因第三人侵权致使受害者的人身遭受损害,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内容、归责原则及判断标准是本文探讨的主旨.5.学位论文杨蕾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探析2007现今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而法律自有的滞后性使得传统的侵权法难以应对某些新生问题,当前相当突出的问题是,人们因从事某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的人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却无法获得全部、及时的赔偿。安全保障义务的提出,是对传统侵权法只重视积极侵权行为的偏颇的纠正。它更利于维护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弘扬了社会互助合作的精神,有利于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本文结合司法解释,在比较分析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典型代表性国家对一般注意义务规定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希望通过对国内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对比研究,更好的借鉴国外优秀成果,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引言从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和法学理论上的分歧入手,阐述了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章界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进一步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内容、类型,并在比较国外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基础上,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司法实务届的做法,本文主要就两种主要学说: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进行叙述,在分析了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附随义务的优点及局限性之后,进一步分析法定义务的优点,得出应在法律上将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一种法定义务,但同时也肯定通过合同约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第二章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背景谈起,综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不同法系的存在与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介绍的是德国。德国有一个从“交通安全保障义务”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发展历程,注意义务的范围得以不断扩张。同时德国针对本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行为法狭窄、合同法宽泛这一基本现实,通过扩张合同责任来弥补侵权法的不足,将合同成立前的缔约阶段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及债务人违反对那些虽欠缺合同关系但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都纳入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其次介绍的是法国。法国的安全义务经历了由契约性向侵权性的转变。其后介绍的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最后介绍的是英美。这一部分介绍了英美注意义务理论的产生、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第三章笔者阐述了现今民法理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从保障人权、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危险控制、节省社会总成本、公司社会责任、实质平等的角度,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根据,并明确应将这几种理论依据综合考虑,深化了该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四章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类型作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明确从事相关社会活动的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相关公众人身、财产损害发生的,应主要承担侵权责任之后,确定采用过错原则并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界定“过错”,并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分析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补充赔偿责任,重点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在责任性质部分,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责任竞合三种情况。在归责原则部分,首先阐明了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什么应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并进一步阐明了在认定过错的时候应该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并从过错推定的概念、来源以及功能上进一步阐述了为什么采用“过错推定”来认定过错的原因。在责任类型部分,指出直接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极其构成要件,并重点阐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结语明确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6.期刊论文左艳物业管理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从业主受第三人侵权角度审视-企业家天地(下半月版)2006,(2)安全保障义务在现代侵权法领域有了新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若违反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消极侵权.现有立法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亟需完善.笔者从不同角度论证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进而分析了其具体适用过程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等问题.7.期刊论文储军浅论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责任承担-法制与社会2010,(1)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规范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新近的侵权法草案采用的按份责任亦有不足.笔者分析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结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念,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侵权的第三人课以连带责任更加合理.8.学位论文李伟安全保障义务论2004安全保障义务突破了侵权法与契约法的严格分界,体现了二者相互间的交融渗透.除了是侵权法的主要义务外,也是合同法中的主要义务之一.该文
本文标题:硕士论文-安全保障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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