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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一、总体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不含居住出租房)、工业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一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不含汽车库)等,但应符合防火分隔有关要求。4、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二、防火分隔和疏散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当必须开设门时,应设置常开式乙级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贴邻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实现完全分隔。—2—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打开。三、消防设施和器材8、地下、半地下(不含汽车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9、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安装位置应便于取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长度宜为30m,应保证一股充实水柱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10、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100㎡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疏散。四、电气12、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13、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总开关电器,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14、应采用安全性插座,每个插座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超—3—过10个。15、配电箱、充电线路及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五、消防安全管理1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充电口超过100个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具备储存、查询、回放等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15天。17、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应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点检查内容。1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和充电。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并存档。六、操作指南和宣传提示19、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周边显著位置应张贴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操作指南,包括图文形式的充电操作流程、安全提示、负责人及运维人员联系方式等。2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显著位置还应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本文标题:乡镇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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