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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主讲:鲍艳咸宁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第九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标准(standard)是指对重复性事物所作的统一性规定,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国际标准国际区域标准国家标准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nternationalStandardizationOrganization)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发展概述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经ISO确认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机构有: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国际辐射单位与测量委员会ICRU(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ationUnitsandMeasurements)国际电信联盟ITU(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由以上三个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由他们确认并公布的标准称为国际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对于技术尚在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化等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际区域标准泛指世界某一区域标准化团体所通过的标准不同国家制定的标准称为国家标准。为保障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属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我国还根据标准性质的不同,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等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一、国际放射防护标准的演进ICRP是辐射防护领域的国际性和权威性的科学组织,由研究辐射危害与防护安全的专家组成,ICRP、UNSCEAR、IAEA和ICRU等组织的系列出版物已成为世界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指导文件。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的第二年里,X射线成像技术就被快速应用于疾病的诊断1902年,W.Rollins提出了用胶片表示“安全限”的方法,错误的认为以软X射线照射底片7min无曝光现象是无害的,于是,提出了软X射线引起皮肤损伤的界限量“皮肤红斑量”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1925年,A.Mutscheller在第一届放射学大会(InternationalCongressofRadiology,ICR)上提出了“耐受剂量”的概念,并以30d内红斑剂量的1/100作为限值。1928年,第二届ICR采纳了X射线单位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伦琴(R)单位的定义,并成立了“国际X射线与镭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X-RayandRadiumProtectionCommittee,IXRPC)”1934年,IXRPC正式接受了“耐受剂量”这一概念,并建议耐受剂量为0.2R/d(或每周1R)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1950年成立ICRP国际组织,并采用“最大容许剂量”替代“耐受剂量”,建议其值由原来的0.2R/d降至0.3R/周。1953年,ICRP提出了“关键器官”的概念,并以生物伦琴为单位推荐了放射性核素的内照射剂量,此时对最大容许剂量定义为“从现代知识看来,这种剂量不致对受照者在他一生中任何时候造成可观察到的身体损伤”。1956年将最大容许剂量定义修改为“这种剂量产生严重的身体损伤或遗传损伤的概率是微不足道的”,提出的剂量限制原则是使受照剂量减少到“尽可能的水平”(tothelowestpossiblelever)。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1959年,ICRP发表了第一号出版物,提出了尽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使受照剂量保持在“切实可行的低(aslowaspracticable,ALAP)”,明确将人体器官、组织分为三类,分别建议了相应的最大容许当量剂量1965年,ICRP提出可接受的剂量水平的概念,它的含义是已认识到一定危险的存在,可限制在利益与所设想的危险性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水平(aslowasreadilyachievable)1973年,ICRP第22号出版物将其规范为:使任何辐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aslowasreasonablyachievable,ALARA)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1977年,ICRP吸收了近10年的研究成果,在放射生物学、辐射防护指导原则下发表了“里程碑式”的第26号出版物,此后对26号出版物又有不断的补正、阐释和扩充。1991年,ICRP第60号出版物取代了第26号出版物,规范了辐射量与单位、放射生物效应一些概念,明确了引起照射的“实践”和减少照射的“干预”的概念,提出了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强调任何防护体系应包括对其实际效能的总评价,应当包括达到的剂量分布以及对限制潜在照射概率而采取的措施的评估,并把照射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1990年的ICRP第60号出版物的防护体系已趋于比较完备;2007年ICRP第103号出版物又提出了新要求,但放射防护的基本思想没有改变。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在半个世纪的历程中经历了四代的演进:(一)第一代标准(《暂行规定》与配套标准)1960年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三个技术法规规定职业性放射性人员的最大容许剂量为每周0.3生物伦琴当量(二)第二代标准(《放射防护规定》)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推动了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的修订编制工作;197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批准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1974)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规定”采用了ICRP推荐的最大容许剂量概念和剂量限值,将受照部位按器官分为四类,提出了职业性放射人员的年最大容许当量剂量,临近区域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年当量剂量限值。“规定”还对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限制浓度、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放射性“三废”的治理和排放、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的分类及工作场所的分级,对建筑物的主要防护要求,以及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和辐射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是当时比较规范的我国第二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三)第三代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与《辐射防护规定》并存)专家们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ICRP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内照射计算的方法,先后编制发布了两个我国第三代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1988),但这个“两个标准”在实施中给有关单位带来了一些困难,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应运而生。(四)第四代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2002年,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联合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新基本标准等效采用了IBSS,并充分考虑我国十余年来实施GB4792-1984及GB8703-1988基本标准的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保留了第三代标准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组织标准相一致的技术内容,既与国际接轨,又有我国特色。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第二节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辐射防护的目的辐射效应确定性效应随机性效应有剂量阈值,超过阈值有害无剂量阈值,但效应的概率与剂量有关辐射防护的目的:不过分限制对人类产生照射的有益实践的基础上,有效地保护人类健康,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合理的尽可能低的水平,以推动合理的应用防护手段来降低辐射带来的伤害。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二、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人类的受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由实践活动引起的照射,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职业人员;2.已存在的照射,如天然存在的放射线对人类的照射。公众照射(publicexposure)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医疗照射(medicalexposure)辐射实践对于各种放射性实践活动引起的照射ICRP提出了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②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及受辐射照射的人数,应在合理可行和顾及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情况下减至最少①辐射实践的正当化;任何涉及辐射照射的行动都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即该行动对受照射的个人或社会利多于弊③个人剂量限值:个人所受的照射须符合剂量限值,确保没有人需要承受不能接受的辐射危害。(一)辐射实践的正当化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照射的可能性或受照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称为辐射实践。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实践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付出的代价(包括对健康损害的代价)时称为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ofradiologicalpractice),否则为不正当实践。正当化要求在进行任何伴有辐射的实践活动时,首先必须权衡利弊,只有当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是正当的。判断正当化的危害不仅考虑辐射因素,也要考虑由辐射引起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建设一座核电站或其他放射性设施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对已存在的实践,当其效能和后果有了新的资料时,应再审查其正当性,如果此时不再是利多于弊,则应考虑撤销该项实践。(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最优化要求将受照剂量降低到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它是决定辐射水平的唯一准则,是支持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最优化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防护原则,既有定性的含义,也有定量的含义,它需要研究如何把“可合理做到”与“经济和社会因素”考虑在内。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三)个人剂量限值对受控源实践中个人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不得超过的数值称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是与个人相关的,不超过该限值保证个人接受的照射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但对随机效应只保证限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不能保证随机性效应不发生。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以接受剂量范围的下限,它不是“安全”与“危险”之间的一条分界线,也不能视为防护体系严格程度唯一量度。个人剂量限值只适于可控源或实践,不适用于事故照射、正常的天然辐射照射、室内氡照射等已存在的照射。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对于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仅能用于人类可合理控制的辐射源对于医疗照射,由于受照射者本人直接享受利益,因此不适用于剂量限值。三、剂量约束剂量约束是针对某一个受控源可能的个人剂量而确定的一个限制性量值,他是辐射源对个人剂量所规定的一种上限值,用于辐射源防护与安全最优化时的约束。剂量约束是与辐射源相关的参数,它不是剂量限值,也不是指令性管理限值,剂量约束值是考核实践活动是否达到良好要求的最低标志。医学辐射防护学第八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本文标题:第九章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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