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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吴爱军公共邮箱:jzytaq2008@126.com登陆密码:safety2011教学重点:了解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的内容;了解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理解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了解国外安全管理体制情况。2.1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别是建筑行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身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和财产安全,是“三个代表”重要的思想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全面抓好按生产工作。指导思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全面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案例: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高层公寓起火。据附近居民介绍,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还因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抢工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26名责任人员是: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瞿幼棣;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周峥;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范玮民;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曹磊;上海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黄佩信;上海佳艺公司副总经理马义镑;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沈大同;上海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陶忱;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卫平儒;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无固定职业人员支上邦;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丰;无固定职业人员沈建新;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吴国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王永亮;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目前,上述人员均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全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督。3)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落实生产责任制;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评办法,促进责任和生产措施的落实;3)依法严格事故追究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就是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各个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安全部、安全经理、安全科等。(3)安全生活执法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职能和责任的“四落实”,组建安全生产监督队伍,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度。(4)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完善部门规章,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制定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规定。(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监督制度,包括三类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工程备案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资质管理制度等。(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7)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9)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抓好建设安全工程安全基础工作,包括落实建设活动各个主体的安全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2.2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定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概述2.3.1.1《条例》颁布实行的意义1)第一部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门法规。《条例》的颁布具有十分中国要的意义。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领导人分别对建筑安全进行论述和指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在各行各业中仅次于交通、矿山,居于第三位。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主体的安全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装生产监督管理多限于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它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3.1.2《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1)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实施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条例的立法目的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提高两部法律的有关制度,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点和现实情况,进一步加以细化落到实处,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2.3.1.3《条例》的指导方针和调整范围指导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调整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二是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各种建设活动;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设备机具租赁等单位;四是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所有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与部门。2.3.1.4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主要内容意义: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监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明确了建筑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3.2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方法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3.2.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筑法》及其他对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下列单位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转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3.2.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处于核心地位。《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同时,《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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