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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联系。法律制裁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反法定义务的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即强制其付出代价。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比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性质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因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大类。民事责任是最轻的一种法律责任,以赔偿和恢复原状为原则,不提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惩罚或制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放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一个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由调整该具体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定的,必须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搞清楚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和方式。在煤矿安全责任事故中,常常会遇到事故受害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当然,要区分民事赔偿和工伤事故待遇的不同。二、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也称为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和处罚相当原则。处罚法低昂原则要求只有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为应予以处罚时,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的处罚条件、种类、幅度和程序。处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措施必须与被处罚对象的过错相一致,真正达到处罚目的。处罚目的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制止和预防违法,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在对违反煤矿安全的法律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必须遵守这两个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并不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些处罚种类,而是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煤炭法》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强制停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止销售、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停产整顿、停产、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等。而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只有在具体的煤炭安全法律法规中才能找到依据。在理论上,可以将所有的行政处罚分为四类;①申惩罚或声誉罚,如警告、通报等。②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物或没收非法所得。③行为罚或能力罚,即短期或长期剥夺违法者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④人体罚或自由罚,即短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拘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行为的处罚除人体罚以外,其他罚则都可能采用,人体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是不同的。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就完全不用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所采取的责令关闭措施就是行政措施。此外,行政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也是不同的。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对在其机关任职的国家公务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纪律守则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也称为行政纪律处分。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成员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方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其成员的处分应该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主要在于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与追究责任的机构之间是否有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当然,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但这两种责任,应该由不同机关来追究。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处分不服或有异议,只能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复查程序不太明确。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分子所追究的责任,也就是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表现有定罪判刑和强制服刑。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中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一个违法行为构成什么罪就要看其违法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罚,不仅取决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刑法的种类和幅度,还取决于这个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从重、加重处罚等量刑情节。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只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责任,也肯能同时承担其中的两种或三种。不能因为追究了其中的一种责任就放弃其他责任的追究,从而放纵了违法行为。煤矿安全机关在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行为,必须依法移送给刑事案件管辖部门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2001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民事行政责任本节以《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列》、《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归纳总结。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法律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条列》第21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违反本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不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二、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法律责任从事煤炭生产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负责安全条件的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违反本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此外,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还要求,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如果出现未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情况。《煤炭法》第67条规定了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地质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伪造、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应该从重处罚。可见,即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的设施和条件进行了验收、出具了验收合格的意见,也并不意味着煤矿就可以投入生产,必须在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办完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具有从事煤炭生产的合法资格。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责任尽管经过验收合格,但验收合格并不能保证所以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永远符合要求,而安全设施和条件永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证和必要条件,为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经常的检查,如果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如果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那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所谓“决定吊销”就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应该执行吊销决定,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所谓“移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就是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决定权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四、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的法律责任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要求在作业中必须使用一些特殊的设备器材。《煤矿安全监察条列》第26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窗口的;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违反第26规定,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窗口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依法撮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法律责任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为了保证煤矿安全、法律要求必须提取的专项费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膛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情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所谓“贪污给予纪律处分”并不是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给予纪律处分,必须是贪污有权给予处分的单位或机构才可以给邓处分,纪律处分可以包括在广义上的行政处分中。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待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法律责任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待业安全标准。不仅新进的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而且煤矿企业有义务保证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一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对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监察和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
本文标题:第八章 违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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