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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4.1总要求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组织应界定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一)体系的建立和保持体系的“建立”意味着达到一种持久性程度,只有体系的所有要素都被证实得到实施,才可认为已建立了体系。体系的“保持”意味着体系一旦建立就持续运行.它要求组织各部分均需作出积极的努力,确保体系能够持续有效运行,避免因缺乏保持而导致后来的运行状况出现恶化的情况发生。组织若寻求建立符合GB/T28001-2011的体系,就应根倨组织自身的性质(如规模、结构和复杂性等)及其活动特点以及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状况,确保GB/T28001-2011所有要求得到切实实施并持续保持。需注意的是,不同的组织所建立的体系各不相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只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体系的各项要素,才能确保所建立的体系真正有效并满足本组织的需要,唯如此,所建立的体系才有可能持续得到保持。此外,对于体系的详尽和复杂水平以及形成文件的程度和所需投人资源的多少等,这些也都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及其活动的性质。(二)初始评审对于初次建立体系的组织来说,为了了解自身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状况,可以首先开展初始评审活动。所谓初始评审,就是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现状与GB/T28001-2011的要求(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这些要求被满足程度的过程。初始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自身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状况并以此作为建立体系的基础。在初始评审过程中,组织可考虑针对以下各项(但不限于此)开展活动:①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②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的辨识和组织所面临风险的评估;③职业健康安全评价;④现有体系、惯例、过程和程序的检查;⑤职业健康安全改进措施的评估;⑥对以往的事件、健康损害相关工作、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调查反馈的评估;⑦相关管理体系和可利用的资源。对于初始评审活动,组织可采用以下3类常见的方法:①使用检查表、面谈、直接检查和测量;②依组织活动的性质而使用以往管理体系审核或其他评审的结果;③使用与工作人员、承包方或其他有关的外部相关方协商的结果。如果组织已开展了有关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过程,则无需另外建立初始评审过程,而仅需将所开展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过程与GB/T28001-2011的要求进行对照,评审其充分性。若不充分,则可根据GB/T28001-2011的要求对现有过程加以补充和完善。需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体系要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确定”(4.3.1)包含了结构化的系统方法,因此,组织不能用初始评审过程来代替该体系要素的实施,但可用初始评审为该体系要素的策划提供额外的输入信息。(三)体系的范围在完成初始评审过程之后,在开始建立体系之前,组织首先必须确定体系覆盖的范围。一般地,组织可任意选择在整个组织内或组织的某一部分来实施体系。在确定体系的范围时,组织应首先界定拟实施体系的组织部分(可以是整个组织内或组织的某一部分)存在哪些工作场所。所谓工作场所,是指在组织控制下实施工作相关活动的任何物理地点。在考虑工作场所构成时,组织需特别注意如下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差旅或运输中(如驾驶、乘机、乘船或乘火车等)、在客户或顾客处所工作或在家工作的人员。一旦工作场所被界定,体系的实施范围就应包含工作场所内所有与组织或其某部分的活动和服务相关的工作。体系范围的界定一般以体系所覆盖的人员、活动和场所来确定并形成文件。在界定体系范围时,组织不应将工作场所中可能影响组织员工和受组织控制的其他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的运行或活动排除在外。在界定范围或考虑对范围作出变更时,除上述考虑外,组织还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2/40ILO-OSH: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的相关建议。4.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最高管理者应确定和批准本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在界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a)适合于组织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b)包括防止人身伤害与健康损害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c)包括至少遵守与其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d)为制定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框架;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f)传达到所有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旨在使其认识到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义务;g)可为相关方所获取;h)定期评审,以确保其与组织保持相关和适宜。(一)要素的含义、地位和作用任何事业的长远发展均离不开明确的方针指引,即通过方针确立事业向前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事务也不例外,同样也需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为组织确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方向和宗旨,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行动纲领和总目标。它是组织业务总体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确立了组织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使命、愿景、核心价值和理念,而且界定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和绩效目标,还公开、明确地表明了组织实行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正式承诺,尤其是组织最高管理者的承诺。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来说,其目的本身主要就是为了制定和实施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管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事实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牡上就是由一组相互关联的、用于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要素所构成。由此可见.方针在职业逮衷安全管理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核心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在体系中,方针既位列5大运行环节之首,又位列18项体系要素之首,它引领和推动着组织实施和改进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保持和改进其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在袁明循环中,方针既是对上一循环持续改进的总括和传承,又是对下一循环的方向指引和目标框架的确立.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本要素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及其功能示意图如图3-7所示。(二)要素的要求1.内容要求首先,方针的内容需包含以下4个方面的承诺:①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的预防;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③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④至少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来说,这些承诺都非常重要。从形式上来说,通过方针来表明组织的公开承诺,这种“公开”方式既表明了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负责任精神和敢于担当的勇气以及对持续改进的追求,也表明了组织愿意接受员工、相关方乃至全社会的监督。从内容上来说,这些承诺“内容”本身就阐明了组织对其职业健康安全的总体认识和基本态度,也展示了组织成功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决心和意志。在方针中组织承诺至少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这表明了组织以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为最低要求而实行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郑重态度。“其他要求”可以是如社团或集团方针、组织自己的内部标准或规范、或组织接受的行为准则等;“至少遵守”意味着组织所确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不能低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若初始建立体系时组织仍存在未能满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某些方面,则组织就必须首先针对这些方面按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也可高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设定目标,并采取措施确保目标得以实现,以便使组织完成体系建立工作之后至少都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其次,方针的内容需为制定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提供框架。该框架是组织具体的行动纲领和努力方向,可分解和落实为具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从本质上来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是面向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予以实施。也就是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3/40平,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解决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为此,针对组织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方针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与其所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紧密联系起来,提供了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框架,为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指明了方向。方针仅适用于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总体绩效提出改进要求,而无需陈述已策划的具体绩效改进要求。对于具体的绩效改进要求,可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中阐述并通过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图3-7体系要素“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含义、地位和作用及其功能示意图值得注意的是,组织在制定方针时,无论是声明承诺还是确定目标框架,均需切合自身特点并反映本组织的实际需求,亦即适合组织所面临风险的性质和规模,反映初始评审或上轮循环中管理评审所提出的需求。例如:对于一个特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其方针关于“伤害和健康损害的预防”和“至少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及组织应遵守的其他要求”的承诺可能应侧重强调“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安全运输操作规程,消除交通违章行为,积极预防交通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方针的正确与否、是否适于所识别出的风险的性质和规模以及是否紧密联系实际并反映组织特点,这些均直接决定了体系是否能够得到成功实施和有效运行。反过来说,那些未能反映组织实际需要和特点的、虚无空洞的方针只会使所谓的“体系”变成毫无任何实际作用和意义的表面文章,此类“体系”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由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会随着组织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组织还应考虑未来的发展要求,从而使方针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为此.在制定方针时.组织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组织的使命、愿景、核心价值和理念;——与其他方针(公司方针、集团方针等)相协调;——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人员的需求;4/40——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与组织危险源相关的、组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以往和当前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机会和需求以及伤害和健康损害的预防:——相关方的观点;——建立切合实际和可实现的目标的需求。2.管理要求(1)方针的制定、批准和评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为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承担最终职责,这是因为职业健康安全事务是组织的一项极为重要而又特殊的事务:之所以重要,是国为它涉及组织内外的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正常运转,甚至是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涉及组织的所有部门和人员,涉及组织运行的所有环节和过程,不仅需要全体员工(包括在组织控制下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参与和配合,更需要组织各级管理者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积板支持和直接参与,组织各级管理层对职业健康安全事务的强大领导力和推动力。鉴于此,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方针的确定、批准和评审应为最高管理者的基本职责。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积极持续地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一方面,这样可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及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理念、愿景和价值追求能完全贯彻到方针之中,并与组织的总体业务方针兼容且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可通过最的权威地位来确保方针具有权威性,从丽使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够成功建立并持续有效高地管运理行者。充分且适宜的资源保障也是体系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了方针和目标能否真正得以实现。为此,在方针制定阶段就必须做好相应的策划和准备工作,以确保方针实施时可获得任何必要的财力、技术和资源,以及在组织范围内所有目标均可真正实现。此外,由于变化不可避免,例如法规和社会期望会不断发展演化等,为了确保方针能够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并持续适宜组织的发展变化状况,最高管理者还应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最高管理者可将对方针的定期评审与对体系的整体评审结合进行,以确定对方针的修改需求,从而确保方针的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2)方针的文件化和保持为了确保方针在组织中的法定权威性并能够在体系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组织应将方针形成文件,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并发布实施。方针文件是组织最重要、最核心的体系文件,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一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并正式发布实施,便成为了组织内部的“法律性”文件,在组织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由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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