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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州)、县(市、区)党委(简称市县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省委有关部署,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县党委在本地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XX总体布局,对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第三条市县党委工作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和省委精神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地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第四条市县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三)加强对本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六)加强对本地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的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本地各项事业发展。(七)动员、组织本地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市县党的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市县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第六条市县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市县党委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因调离本地、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第七条市县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决定。市县党委常委会委员职数一般为9至11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市县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市县党委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的工作。市县党委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本地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九条市县党委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市县党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四)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确有必要时市(州)党委可以任免县(市、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县(市、区)党委可以任免乡镇党委委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第十条市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或者联系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贫困地区市县党委应当落实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主抓脱贫攻坚工作,民族地区市县党委应当落实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主抓维稳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第十一条市县党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二条市县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县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抓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市县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第十三条市县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对常委会其他委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常委会委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四条市县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精神为前提。市县党委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执行上一级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第十五条市县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市县党委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第十六条市县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应当由党委及其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者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先由常委会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和看法,书记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经表决后作出决策。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第十八条常委会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提前3天送党委书记批准。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和决策第十九条市县党委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二十条市县党委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同级纪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员领导同志,同级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秘书长,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基层代表、专家学者及其他方面有关人员列席全会。全会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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