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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改革财政配套政策一、经费保障(一)转移支付。省、市财政要加大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因乡镇撤并而减少。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充分考虑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取消以乡镇个数为分配因素,按照农村人口、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少。(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经费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基本民生和重点支出。要将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对改革后仍需保留的乡村教育、医疗、文体等机构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要按照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将应由财政负担部分足额纳入预算安排。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三)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乡镇正常开展工作需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要及时调整—2—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省、市财政要根据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指标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草乡镇资金使用。二、激励奖补(四)财力奖补。省财政设立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奖补资金,对乡镇区划调整需要安排的成本性支出一次性给予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按因素测算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乡镇区划调整相关支出。(五)项目支持。各级财政在分配相关项目资金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支特。三、资产管理(六)资产清查。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先冻结全部国有资产,并严格按规定对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理盘点、编制账册目录,确保不遗漏、不虚增,做好资产划转准备工作。(七)资产划转。新设乡镇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组织开展划转后整体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3—(八)规范管理。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实行“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严格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处置超编超标资产和长期闲置资产,严禁借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新设乡镇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债权债务(九)债权债务清核处置。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全面摸清本乡镇债务基本情况,锁定债务余额,全面清理统计往来款项余额。重点掌握债权人构成、债务资金来原、债务投向、到期时间分布等信息,并分类予以处置。同时,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原始资料。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及时与债权人取得联系,告知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可能涉及债务人发生变化,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偿付,或在原乡镇整体合并时一并转入新设乡镇。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共同研究提出债务划转方案,经确认无误后共同签章,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十)往来款项清核处置。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要对各类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统计,锁定往来款项余额,签章后报—4—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对各类欠款和应付款,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应抓紧归还,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确实不能偿还的,应划转新设乡镇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对已形成的应收款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应及时予以清收,做好账务处理,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一)严禁新增债务和往来款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在改革期间不得产生新的应收款项,不得新增任何欠款和应付款,严禁新增债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举借问题,坚决查处,严肃追责问责。五、管理改革(十二)支持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的乡镇要全面规范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及时办理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开立撤并银行账户等相关业务,同步调整完善单位信息、信息系统权限和资金支付、账务核算、报表编报等业务流程。加强账务清理核对,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要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保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正常运转、平稳过渡。(十三)支持乡镇财政服务能力提升。县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新设乡镇着力完善财政管理—5—体制,深化财政改革,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严格财政管理,支持乡镇则政服务能力提升。深入推进新设乡镇财政工作联系点机制建设,根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结果,实施联系点财政所动态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新设乡镇财政所纳入联系点工作范围,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十四)支持乡镇财政队伍建设。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确保乡镇财政正常履职需要。落实不兼容岗位人员分离工作要求,财政所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省、市(州)、县(市、区)开展新设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到2025年实现新设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全覆盖。六、工作保障(十五)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州)财政部门专门明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管理与体制调整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财政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相关地方在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政事务,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十六)严守纪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工作,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决不允许利用改革之机突击花钱、转移财物、侵占国有资产,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追责。
本文标题:机构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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