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20-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1—江苏中科院智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江苏省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在江苏省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高新技术经济产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江苏中科院智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院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联合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联合实验室是智能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窗口。第三条联合实验室充分利用江苏中科院智能科学技术应用研究院科技和人才资源,研发活动应处于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第二章组建与设立条件第四条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五条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单位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第六条由智能院提供科研经费、实验室场地、设备,合作单位提供人员、技术,以双方的研发力量为依托,联合创办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联合实验室。第三章运行管理—2—第七条联合实验室由智能院和合作单位设立一个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确定联合实验室具体研究方向。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为五名,合作单位指派2名,智能院指派3名,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状况和规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2至3个研发项目或课题。第八条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第九条联合实验室项目的研发场地设立在智能院。智能院提供必要的研发场地及为联合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第十条双方分别负责各自成员相关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包括差旅在内的人力成本。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一条研究课题通过联合实验室管委会审核,并经合作方同意确立,课题计划书评审立项后6日内拨付课题启动所需经费。第五章科研成果归属及项目申请第十二条双方在联合实验室研发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技术成果由智能院进行转化。第十三条联合实验室鼓励联合申请国家或其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章保密义务第十四条在联合实验室的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对相关的商业秘密以—3—及某一方不希望公开的信息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均应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所获信息,不得擅自复制,并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的信息泄露。除因合作产生的成果载体外,对在合作期间所取得的对方的技术秘密的其他载体都要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任何一方由于违反保密条款而造成对方秘密信息泄露,都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保密条款不因合作协议的终止而失效。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20-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753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