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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_劳动合同求助劳动合同问题咨询最新4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网友给大家分享的“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_劳动合同求助劳动合同问题咨询最新4篇”,希望能够帮到你哟!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第一篇】问:你对ae这个岗位怎么看?答:ae是客户服务的最前端,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客户关系,同时捕捉每一个新的生意机会。当然,ae也担负这传递公司专业形象的任务。同时也需要协调好策略生产和创意身长之间的协作。卖稿能力很重要,口才和管理能力也很重要。实际上我认为,做好一个ae,关键就在于“主动”和“谨慎”。要做到这两点就是要有主人翁的心态。怎么说呢?就是当公司的生意就是自己的生意,公司亏就是自己亏,公司盈利就是自己盈利。问:你的职业规划?“不想做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我希望自己能尽快的2/40成长为客户经理乃至于客户总监或者项目总监。问:你对广告怎么看?答:广告从狭义上理解就是广而告之,广义上理解应该是“采用综合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价值的过程”,所以说“活动、公关、促销、直销营销、人员直销”等都可以算作是广告的范畴。所以现在的广告公司一般不是单纯做几张稿子、拍几条片子,而是为客户做整合营销传播,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问:会写方案吗?答:有试过写一些小的方案,主要是活动类的,对品牌类的方案也有一定认识。不过我主要还是做客服服务的,对“客户关系管理”研究的多一点。问:我们公司可能经常会有加班,你能否接受?答:其实广告公司加班是很普遍的现象。幸好我很年轻,熬夜通宵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工作效率,工作量大但加班不多,这样可能是更好的状态。问:你还没正式毕业,怎么就出来工作了呢?答:其实我也不算早了。我很多同学也同样早出来工作了。而且我认识的一个前辈大三就已经有两年工作经验了,比起他,我还是比较汗颜的。3/40问:为什么不找专业对口的工作呢?答:其实广告还是挺对我的专业的,因为我们有开设《营销管理》和《社会关系学》等科目嘛。而且,我认为工作最重要的是兴趣,我相信自己能在这个行业发展起来。问:你对完稿有什么认识?答:完稿、印刷等工作还是很重要的。不过我在广西主要是做日常服务,像印刷这些都是客户自己去操作。所以我接触的不多。协助设计师完稿的话,主要是校对和租图的工作。租图一般在“全景”或者“华盖”上租。问:觉得自己有什么特长?答:特长啊!我觉得主要就是心态和亲和力上面吧。心态好的话,就比较有责任感,比较积极主动。亲和力的话对客服服务还是非常重要的。问:你的简历是自己做的吗?答:嗯,是的。问:我好像有点眼熟。答:呵呵,其实也有借鉴一些网络上的经验。我觉得广告本身就是一个学习再创造的过程。“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然后加以发扬光大”,这个观点是我的座右铭。问:你的期望月薪是3000到4000,ae值这个价吗?4/40答:助理客户主任或者客户主任都不值这个价。不过我觉得自己应该可以胜任高级客户主任这个岗位。据我了解广州的广告行业这个职位的薪水基本是这个水平。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推荐度:点击下载文档搜索文档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第二篇】对于想要辞职的人而言,可能不了解辞职的一些问题和流程,下面我们给个例子来说明辞职问题。问:我是一名医生,毕业后通过人才交流会与单位签约,单位是企业医院,7月参加工作,单位规定试用期6个月,一年后转正!因对单位待遇和工作环境等不太满意,现在想提出辞职!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答:一、理解正确。二、如果单位没有规定要填表格,那你就写一份书面的辞职书吧。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第三篇】案例分析:某女职工张某,与公司签订3月1日至2月5/4028日劳动合同,职位为法务经理,张某工作至20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2008年3月7日,张某医院体检发现怀孕。双方于2008年3月28日签订补充协议,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消失之日止。张某于2008年4月4日在公司的再三要求下开始上班。9月9日哺乳期到期前,公司向张某发出“合同到期意见征询函”张某在上面填写“不予续签”并签字。现员工仲裁,要求公司:1、补发2008年3月1日至4月3日的工资及25%的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求助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的问题都有【第四篇】――引言进入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国际上各大公司最高决策层逐步形成了一种共识,即公司所面临的唯一选择是,要么挤升为本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要么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史。而企业间的收购兼并,已经成为当代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丁。斯蒂格勒就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6/40出现象。”东西方的经济理论与实践都证明:在经济运行中所处的层次越高,获取利润尤其是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以收购、兼并为主要方式的资本运营正是被欧美企业所广泛使用的高层次战略。资本运营,就是把企业所拥有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存量资产变为可以增值的活化资本,通过收购、重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我国国有企业在完成了由产品生产向商品生产,由单一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的“两次飞跃”之后,如今正面临着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运营型转变的“第三次飞跃”。所以在此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等有关法律问题就显然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这也是笔者写下本文的初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短暂性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相比,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远远落后。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的经济体制又处于转型时期,所有制关系重重叠叠,产权关系尚未理清理顺,有关收购的各个方面根本不可能完全定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与法人股的进一步流通,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收购将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如今相应的收购立法不仅寥若晨星,其中很多也还是临时、应急、暂行性质的规定,这完全不能适应现有的以及以后的收购活动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收购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7/40上市公司收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依靠法律来保护这些利益,对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西方国家因其从来就是市场经济,有关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了多年的积淀、修改、矫正,已有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体系,并且许多规范已十分科学、可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试图不揣浅陋,以此课题作为学习商法几年以来,自己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各国立法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分析,给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寻求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构架。文中之处,难免笔力尚浅,望不吝赐教。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法理分析(一)“收购”与“兼并”、“合并”、“并购”的语义剖析在我国,收购概念出现以前,人们所熟知的类似概念是“兼并”、“合并”。“兼并”,英语为“merger”,《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此的权威解释是“指两家或多家的独立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有三种: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的资产;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从此定义看,企业兼并属于合并的一种,但不完全等同于合并。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8/40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优势)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亡,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新公司,由其承担原各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形式。“兼并”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收购概念最早导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takeover”与“acquisition”二词,此外,美国法中的“tenderoffer”也从另一侧面表达了收购的含义。我国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现“收购”一词是在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专设第四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但“条例”并未直接规定“收购”的明确含义,只是直接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倒是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47条,对“收购”和“合并”联合下了定义,“收购与合并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收购,拥有一家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控制权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该办法第49条规定,“凡购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投票权累计达到25%以上的行为属于收购与合并”。尽管该办法把“收购与合并”合在一起使用,混淆了“收购”与“合并”,但从以上规9/40定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收购”在证券市场上就是指,“在股票市场上通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它并不一定导致目标公司法律人格的丧失”。“收购”,作为公司法或证券法中的一个概念,简单的说,是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行为。颇为遗憾的是,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然单列一章(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却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下任何定义。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正式的公司法规或证券法规中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权威解释。综合学术界的各种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较为全面的阐述是:“上市公司收购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该自然人或法人称为收购者或收购公司,该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份达到控股也可以实现兼并,如果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且又是通过公开要约或私下协议方式购买其股份的,则这种控股式兼并就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当前的资产经营和重组中,经常出现“并购”这个时髦用语,尤其是在证券投资中,更是并购成风。“并购”是“兼并”和“收购”这两个词的合称,来自境外术语m&a(mergerandacquisition)。尽管兼并与收购并非同一概念,但也经常在许多情况下被并用。10/40(二)“收购”与“兼并”的异同剖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收购一词,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剖析收购与兼并的异同。收购与兼并都是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所采取的向外扩张、扩大经营规模的手段。它们之间在某些程序上有相同之处,例如:都是通过公司产权流通来实现公司之间的重新组合;都可以省去解散清算程序而实现公司财产关系和股东关系的转移;都是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集中而实现公司的对外扩张和对市场的占有。但是收购与兼并作为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之间又存在很多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五、公司收购主要由证券法调整;而公司兼并则受公司法调整。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兼并中,数个公司合并共享他们的资源完成共同的目标。合并方的股东经常保留成为被合并实体的共同股东。而收购更像一个长臂方案,其中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股份,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再是其股东。在一个兼并中,纳入兼并公司的一个新的实体形成;而在一个收购中,被购买的公司变成收购方的附属。”因此,从取得控制权的角度看,收购和兼并都表示在证券市场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但兼并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而收购一般不会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本文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展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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