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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2024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公司法(2023修订)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恋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没有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责任的边界,本次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上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可以选择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解读【内部明确职权】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范围及履职程序。为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应明确规定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同时配套其他内容制度用于规定履职程序等相关事项。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加强内部管控】在制度明确的情况下,应同时配套相应的内控程序,保证法定代表人权限和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和签名流程的管理,减少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外部明示限制】公司应当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限制明示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以便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同时在与外部合作时,通过书面文件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明示给对方,有必要时写入相关合同文件,形成有效的对外约束力,避免形成“善意第三人”。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公司章程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追偿权】公司章程需要补充条款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没有及时赔偿的,公司有权进行追偿,包括在其薪酬中予以抵扣。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横向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参与滥用股东地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北斗张国川)解读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公司法》本条的修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股东关联公司之间建立独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由此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委任独立的财务人员】各关联公司应该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自独立的财务流程,实现财务隔离。【规范关联方的财务往来】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严格关联往来程序。比如,需要借用资金的,应当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相应借款协议的约定放款及还款,并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实践应用指引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公司登记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轻微瑕疵的不影响决议的有效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内容违法。决议被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程序违法、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行使,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申请撤销的,撤销权消灭。(新华泰富公司)解读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内容】对于公司来说,为防止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申请无效,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同时,加强对决议内容的审核,保证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小股东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建议及时行权。实践应用指引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4.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5年内缴足权新增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认缴期限的限制,除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东的出资期限另有规定外,不超过5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23年12月30日发文《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对《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做出了权威解读,保障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该文称,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解读4.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5年内缴足权【提前制定加速到期的应对措施】即使公司章程有股东认缴出资缴纳期限的明确规定,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如果公司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能触发加速到期条款而需要股东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对此建议,在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就是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作出决议,并应要求所有股东按比例同期履行加速到期的义务。(立思辰)【债权人可以利用加速到期条款保障自身权益】根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未被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时候,可以通过公司登记信息和其他途径确认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应用指引4.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5年内缴足权5.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为公司重组提供更多的工具和路径。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董事对公司股东以股权、债权出资的,应加强对该出资的核查,包括核查评估报告,确认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该出资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确认是否出资到位等。(如立思辰,公司破产重组)解读&指引5.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新增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于未交纳出资的催缴义务。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和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依程序发出股东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立思辰公司)解读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出资核查责任】公司董事会应依法核查股东出资到位情况,对于股东出资未能及时到位的应当履行相应的书面催缴程序,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督促出资催缴程序的完成】公司所有董事都应当关注股东的出资情况,敦促董事会对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催缴。如果出现董事会未能严格履行核查或催缴义务的,董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发出建议,保留董事个人履职的证据。【股东按期出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期履行出资责任,未能按期履行责任并经催告仍不能履行责任的,有可能丧失股东权利,并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应用指引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制度的应用和建议】公司应加强对股东出资到位及实物出资评估价值的核查,督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利用“股东失权制度”清理“僵尸股东”。公司股东应加强对被投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利用“股东失权制度”安排保障自身的股东权益。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时,应当包括对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出资进行监督、核查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身派出董事或股东代表督促、核查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工作指引。实践应用指引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新增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或者已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解读7.股东出资——新增加速到期制度【防范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出现】作为国有企业股东:因涉及国资监管,出资审批程序复杂,为防止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出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应依法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加强与子公司的联系。【债权人应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依法维护自身权利,在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已到期的债权人应对债务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于存在股东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的,可要求该股东提前交纳出资。实践应用指引7.股东出资——新增加速到期制度8.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可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为保护身权益,在设立公司时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对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守约股东为防止因违约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按期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应重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特别是非货币资产出的价值及资产过户。解读&指引8.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9.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将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扩张到会计凭证,股东通过对会计原始凭证的查阅,可对公司财务情况得以完整真实地了解。新增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资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和律师辅助其行使查阅权,加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专业力量。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可延伸到全资子公司。解读9.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10.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10.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删除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该权限合并至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删除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规定,该事项不再列示在公司机构权限内,可以理解为属于经理层的权限范围,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权限的设置,自由决定此事项由哪层决策机构决策。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解读10.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实践应用指引【结合实际和新法修改合理调整组织机构权限】公司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对公司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公司法修订后,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规定。【制定符合公司管理需要的决策机构权限范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划分,要符合公司实际治理结构,比如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公司预决算的规定,但在实践当中公司预算是直接决定公司的发展,也决定股东利益的核心事项,是否将该事项从股东会、董事会权限中删除,也是可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公司内部可以做出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此事项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也可规定由总经理决策。【国有企业治理的特殊考虑】国有企业治理机构的权限设定,应当符合国资监管有关“三重一大”以及国资管理授权的相应规定,结合公司法的修订,既保证公司治理的规范,又保证符合国资监管的要求。10.调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11.新增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明确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修订更好地保障了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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