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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招标代理投标方案【汇集4篇】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以下就是网友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第一篇】一、招标代理服务1.人员到位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代理工作,为业主选择即经济又有实力的中标人。我公司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选拔专业齐全、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并具有丰富经验和强烈服务意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项目组,负责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编制各类文件,依法实施招标组织活动,确保本项目顺利进行。我公司在实施代理活动中,认真领会招投标的精髓,维护业主方的利益,真实反映项目具体特点、管理模式,为业主提供更详细、更全面的建议和意见,提供专业工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对潜在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制定在代理工作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做出服务承诺。2.遵纪守法2/23我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招标单位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3.质量保证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4.限时服务对于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我们在24小时内响应,积极解决业主所提出的问题,解答业主的疑问。让业主满意。同时对招标代理人员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和改进。5.保密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严格保密。报名的投标人的情况保密;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情况保密;招标标底的保密,评标情况保密。不泄露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执行项目负责制,不透露任何情况给不参与项目的其他人员,与业主的交流过程中有专门负责。6.廉洁自律与独立为了保证招标代理的廉洁自律与独立性,招标代理项目组必须建立廉洁自律制度,并主动接受业主、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定期对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教育。3/231.附件: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一)招标代理工作制度1、招标代理质量控制制度1为保证工作的质量,招标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将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整个招标过程的质量控制。竞争与非歧视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济性原则;合理分包的优化原则;最大限度的量化原则和最低要求限制原则;执行国家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原则;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2、挡案管理制度招标过程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对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完整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招标过程中标识以每个招标代理序号为唯一性标识。招标代理过程的资料保护保管,装订成册,按记录控制程序执行。招标代理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由代理人识别、验证并登记,发现不适用或损坏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留下记录。资料完整后封存归档。3、检查、考核和分析制度4/23满意信息调查、分析及改进为了更好听取委托方或招标主管部门意见,改进服务。在招标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进行满意信息调查,发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对评价意见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顾客满意的主要潜在问题,针对潜在问题采取预防措施。服务过程的监控、分析和改进对招标代理人员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分析和改进。4、廉正自律制度(二)招标代理工作进度计划2、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天3、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0.5天4、开始招标到开标;20天5、组织开标、评标,中标单位公示5天;8、草拟工程合同;与招标有关的其它事宜(三)招标代理工作流程根据近几年我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经验,拟采用以下工作流程:1、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2、拟定招标方案3、招标资格与备案(根据需要)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编制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5/235.1按照业主的委托要求和有关行业部门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投标方案定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招标代理投标方案【第二篇】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6/23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7/23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予以禁止:(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一)代拟招标公告;(二)代拟投标邀请书;(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8/23(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六)编制工程量清单;(七)编制标底;(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十三)代拟合同;(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载明:(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三)委托代理内容;(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六)履约期限;(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八)签订时间、地点;(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9/23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10/23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11/23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三十三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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