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XX市XX局信息宣传管理制度
XX市XX局信息宣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发布内容以及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网站运维管理、互联网信息安全,以及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新闻媒体,以文字、数据、图片、表格、音像、链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转载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时政新闻、政策信息等新闻宣传类信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通过XX市XX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转载的新闻宣传类信息。局机关各科室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转载新闻宣传类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推动XX工作发展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准守保密规定,信息内容应当及时、准确。所发布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XX部文件和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相关信息应当从相关政府网站、政府微信公众号、新闻单位转载。第六条信息发布工作在市XX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保障信息内容,办公室负责最后审核,信息中心发布并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政务网站第七条政务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包括供稿、采集、审核、发布。第八条政务网站信息发布采用事前审核制,严格准守信息发布三审制度。第九条需要发布信息的科室单位,应向办公室供稿。供稿需要填写《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后一并提供给办公室。第十条供稿科室单位应当对稿件的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严格审查信息内容是否涉密。稿件撰写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供稿科室单位应确保信息内容、数据等准确无误,无错别字。信息有时限规定的,供稿科室单位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及时公开。供稿科室审核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按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确保信息内容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供稿科室审核信息内容的保密性,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XX系统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目录及《XX市XX局工作秘密事项清单》等作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依据,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供稿科室审核通过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在信息发布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一条分管领导审核时认为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认为修改后可以公开的,供稿科室应当按照分管领导意见修改后报分管领导确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信息发布审核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办公室应当审核:(一)信息内容是否经过科室领导、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二)信息内容是否经过供稿科室的保密性审查和合法合规审查;(三)信息内容是否包含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事项。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应在信息发布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相关科室。第十三条信息中心配合供稿科室做好信息编辑、排版、发布工作。第三章微信公众号第十四条微信公众号发布流程包括版面申请、供稿、采集、排版编辑、校稿、发布。第十五条科室单位发布微信公众号,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版面。需要排版编辑的,办公室在接到版面申请后,及时向信息中心备案。第十六条需要排版编辑的,应在供稿稿件中的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内容确定后,向信息中心供稿。供稿科室单位,也可在自行排版编辑后向信息中心供稿。无需排版编辑的,可以直接向信息中心或办公室供稿。第十七条信息中心排版编辑后,应当采取预览或其他形式交由供稿科室单位校稿确认,确认无误后,交办公室审核。第十八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告知信息中心发布信息。第十九条微信公众号信息内容审核,参照政务网站信息内容审核规则适用,可以填写《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第二十条微信公众号发布每周至少一期,一般在工作日下午发布。非工作日发布微信公众号,应当在工作日申请版面,同时完成排版编辑、校稿,并交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后,可准予指定时间发布。第四章信息维护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后,需要修改或删除的,供稿科室单位应及时联系办公室或信息中心。供稿科室单位撤回或删除已发布政务网站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办公室。微信公众号推文内容修改有限制,一般不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需咨询信息中心;无法修改的,可以删除。根据市委网信办指示,需要修改已发布信息的,信息中心或办公室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知供稿科室单位知晓。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应妥善保管《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以便随时查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转载信息,参照本制度适用。需要对转载信息进行内容审核的,可以填写《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转载信息,应当在合适位置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24年4月9日起执行。附件XX市XX局信息发布审核表编号:报送日期:年月日标题报送科室单位信息员姓名发布范围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栏目是否涉密否信息类别转载类信息□来源:制发类信息□公示类信息□信息格式文字□图表□视频□音频□数据接口□链接□更新情况新增信息□调整信息□删除信息□科室负责人意见签字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办公室意见准予公开□不予公开□签字年月日备注
本文标题:XX市XX局信息宣传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7819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