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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效力(通用4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为了避免对方违背借款约定,人们就会用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您对借款合同非常的了解吗?下面是由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借款合同效力(通用4篇)”,欢迎参考下载,希望您能参考下载并收藏。借款合同效力【第一篇】合同编号:资金方:(甲方)电话:住所: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政编码:借款方:(乙方)电话:住所: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政编码:根据乙方待建项目需要和贷款申请,甲方经董事会决议向乙方发放借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币亿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将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即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1、本合同借款年利率%,采用整年方式结息。2、借款资金发放时,乙方同意在转款时甲方扣除一次性贴息20%,(按规定税率甲方执行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第五条.借款发放:1、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甲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乙方借款的责任担保方是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由该行开出乙方为申请人、甲方为受益人的整年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还款担保函》。2)乙方同意发放借款时,甲方扣除一次差20%的确认函。2、操作程序:1)甲方在乙方开户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将资金扣除20%息差后转入该账户。2)甲方资金转入的同时,乙方支付信用保证金2%,3)银行开具《还款担保函》,甲方核准。4)甲方核准《还款担保函》后,将借款资金扣除息差转入乙方企业账户,同时银行将《还款担保函》交付给甲方封存。第六条.借款归还:1、还款顺序: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2、付息:乙方在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日后整年为第一次结息日,最后一笔在借款清仓时,利虽本清。3、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账户上备足应还款项,并及时办理还款手续。4、纳税:甲方在乙方归还利息时,按规定税率自行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2、乙方在用款前无法完成甲方按合同约定的用款前提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3、借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乙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乙方有权申请借款展期。4、甲方不同意借款展期,乙方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甲方持《还款担保函》到银行清算借款本息。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在资金到位后,乙方担保银行不能按约定开据《还款担保函》时,将资金撤走。2、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3、甲方有权在乙方拒付利息时,提前收回本金。4、甲方有义务提供资金合法来源依据和董事会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的决议。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还款担保函》和公司的用款计划、批文等有关资料予以保密。第九条.乙方的权利的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2、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及新项目需要使用借款。3、乙方有权在符合甲方规定条件下,向甲方申请借款展期。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资金来源予以保密。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的借款在甲方资金到位后,中国银行分行支行不能开据《还款担保函》视乙方违约。信保金2%按违约金处理。2、乙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到期未偿还本金,视乙方违约,由担保银行按《还款担保函》内容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签署本合同两日内发放的借款不能到位,视甲方违约,甲方赔付给乙方违约金2%、4、借款期限未到,甲方提前索要借款,视甲方违约,甲方退回20%息差,并处二年利息的罚金给乙方。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合同将视为不可撤销之法律文本。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合同效力【第二篇】日常生活中不管你喜不喜欢,肯定有人会向你借钱。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把钱主动借给别人,钱生钱,吃利息嘛。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我们为什么要借条因为,万一打官司,我们手中有凭据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不仅仅单纯的写一张借条,而是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同时,有的时候还找2个以上的保证人做担保,将保证条款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写明。所以,我们应该树立一个观念,借钱给别人需要的是签订一份书面的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贷款方:××借款方:××一、借款用途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七、保证条款(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借款合同效力【第三篇】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1]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有效论,以律师实务界人士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是从公司内部关系上提出对担保决议的程序要求,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不能以担保人内部决策意志来决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提供的担保,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第二种观点持合同效力区别论,以司法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应区别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规定,担保合同有效。第2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则为效力规定。第三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对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的代表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种法定限制应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晓的,因此不应区分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推定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由于担保属单务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新《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且视为债权人亦具有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全部损失的1/2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四种观点在司法实务界亦有一定代表性,认为不应对新《公司法》第16条区分两种情形,对于凡未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均应认定为未获得公司权力机关对担保的授权,担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相对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关于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论,表面源于立法语言的表述不清,本质上是对于公司担保能力以及公司担保制度价值取向的理解分歧,且这一分歧早在对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不同解读中就已初现端倪,因此,要正确理解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有必要先回顾公司法修改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有关讨论。二、回顾:《公司法》修订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争论旧《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该条第3款的规定,究竟是限制公司担保能力还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学理上存在担保能力限制说和完全担保能力说两种不同的观点。担保能力限制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违资本确定原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获得对价。公司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一样,对保护债权人不利,因此法律上允许债权人对这种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根据这一立法本意,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应当解释为限制公司担保能力,公司不得为股东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完全担保能力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应为约束董事、经理个人不得滥用担保方式来处置公司资产,旨在限制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禁止公司提供关联交易意义上的担保,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理由为:第一,限制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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