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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G09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578—2018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Safetymanagementtechnicalrulesfordangerouschemicalsusedinmedicalinstitution2018-12-17发布2019-07-01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1/T1578—2018刖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职业病防治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翼、李璇、孟庆武、王开斌、杜蓓蓓、马世海、聂剑红、李明、黄平、钱新明、高幸、王雪。IDB11/T1578—2018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与人员、制度、储存场所与要求、使用场所、氧气站、使用管理、废弃与处置和应急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6163瓶装气体分类GB/T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1190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DB11/755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DB11/T1191.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DB11/T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DB11/T1479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演练导则1TSGR0006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组织机构与人员3.1医疗机构应明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部门。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与医疗机构的规模、等级相适应。a)二级及以上医院、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各类医学科研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下属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科室或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b)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3.3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a)培训时间: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不定期培训;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学时;b)培训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消防器材配备与使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c)专项培训:医疗机构应对涉及新増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瓶装气体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3.4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等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4制度4.1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a)危险化学品登记与重点管理种类筛选制度;应根据本单位使用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及其危险性,筛选以下化学品种类:1)所有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2)使用量或储存量超过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标准1/10的危险化学品;3)其他法规、标准规定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b)岗位安全责任制度;c)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制度;d)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e)瓶装气体采购、储存、运输、发放、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制度;f)医用液氧贮罐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g)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使用的教育和培训制度;h)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i)个体防护用品与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j)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操作与管理制度;k)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4.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目录与台账,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目录与台账。4.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DB11/T1578—20185储存场所与要求2DB11/T1578—20185.1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和专柜。5.2新设立或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DB11/755、GB50016和GB15603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与验收。5.3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和休息室。5.4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包括:a)符合GB13690规定的化学品危险性质警示标签;b)符合GB13495.1和GB15630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志;c)符合GB2894规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标志。5.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内照明、事故照明设施、电气设备和输配电线路应采用防爆型。5.6储存可能散发易燃、毒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和气瓶间内应设置符合GB50493要求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与防爆通风机联动。5.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可参照GB15603执行。危险化学品不应露天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凡能混存危险化学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应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5.8不应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堆积可燃性物品。泄漏、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应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5.9易燃易爆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毒害性化学品的储存方法可分别参照GB17914、GB17915和GB17916执行。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应与相禁忌的化学品混放。5.10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场所内应张贴安全责任人、应急电话、急救室电话等信息。5.1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5.1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仓库:a)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0.5t;b)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0.5t;c)易燃气体存放总量大于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d)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大于1t;e)毒性气体;f)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大于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5.13专用储存室设置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专用储存室:a)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0.5t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b)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0.5t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c)腐蚀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小于1t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5.14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下列情况应设置气瓶间:a)易燃气体存放总量小于36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6瓶)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b)非易燃无毒气体存放总量小于60Nm3(如工作压力15MPa时相当于40L的10瓶)或不超过一昼夜使用量;c)氧气站气瓶间的设置按GB50751执行。3DB11/T1578—20185.15在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储存禁忌规定的情况下,即符合GB15603的规定,单一储存场所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照式(1)计算,若式(1)中《的值小于1时,应设置专用储存室或气瓶间;若式(1)中《的值大于等于1时,应设置专用仓库。a=qJQi+q2lQ2+…+qJQn⑴式中:qi,q2,…,q„—一每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放量;Qi,Q2,--,Qn——每类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最大存放量。5.16气瓶应按GB/T16163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中气体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存放,对可燃性、氧化性的气体应分室存放。气瓶存放时应牢固地直立,并固定,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套好防震圈。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5.17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可采用专柜储存危险化学品,专柜的设置应符合DB11/T1322.2的规定。专柜不应替代专用储存室,存储量不应超过本岗位当班使用量,每个专柜的存储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5.18危险化学品专柜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暖气等热源,保持通风良好。并符合以下要求:a)需要低温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防爆型冰箱内;b)腐蚀性化学品宜单独放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储存柜或容器中;c)爆炸性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应分别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中,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放、两本账、两把锁”的五双制度管理;d)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柜内。6使用场所6.1使用场所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符合GB15603和DB11/T1191.1的规定。储存限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每间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内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5L或25kg;b)每间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c)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体钢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备用气瓶、空瓶不应存放在实验室内。6.2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按照5.4条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6.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办公休息区应隔开设置。6.4医疗机构建筑设施及其他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的要求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6.5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产生惰性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宜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6.6使用气体应配置气瓶柜或防倒链、防倒栏栅等设备。应将气瓶设置在避雨通风的安全区域,空瓶与实瓶应分区存放,并有分区标志。6.7在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危害的环境中,应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6.8应根据GB17914、GB17915和GB17916中规定的易燃易爆性化学品、腐蚀性化学品和毒害性化学品的灭火方法,针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定位设置符合GB50140规定的以下消防器材:a)灭火器;4DB11/T1578—2018b)灭火毯;c)砂箱;d)消防铲;e)其他必要消防器材。6.9应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内方便取用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6.10应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操作人员配备符合GB/T29510等相关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a)存在飞溅物体、化学性物质等可能对操作者眼面部产生伤害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如:安全眼镜、化学飞溅护目镜、面罩或防护面具等;b)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选择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呼吸防护装备;c)从事接触腐蚀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应穿戴耐化学品防护服、耐化学品防护鞋、耐化学品防护手套等防护装备;d)危
本文标题:DB11T 1578-2018 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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