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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沪交教〔2016〕5号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学校,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专任教师基本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第二条以育人为天职,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治学严谨,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第三条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第四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学环节中,要求学生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努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五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需使用外语的教学场合除外)。第二章教学工作第六条任课教师在讲课前应了解先修课程、后修课程与本课程的关系,清楚课程的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依据《上海交通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附件),选用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第七条除非专门开设的实验实践课程,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在场指导。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海交通大学实验教学与教学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明确告知学生课程具体教学计划及考核方案,并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安排进行教学。第九条课堂教学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逻辑性强。任课教师应积极采用适合于本课程教学的现代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和研究,激励学生积极思考,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任课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关注学生的反应和学习效果。第十条任课教师负有维护课堂秩序的责任。对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交作业、无视或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对之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于出现违反《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行为的学生,任课教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一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认真执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反馈,认真做好课程总结工作,修正、完善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交各种教学文件。第十四条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活动,如各类学科竞赛、暑期科研见习岗、PRP、创新创业项目等,积极吸引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必要的作业、课程项目、习题讨论课等,重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批判性思维等综合素质和能力。第十六条任课教师应设置专门的课后答疑时间,充分利用辅导答疑等途径,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第三章课程考核管理第十七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涵盖军训、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并有成绩记录。任课教师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课程考核。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试卷管理的规定》进行试卷管理。第十九条主考教师应是任课教师。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应根据《上海交通大学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工作须知》的规定。第四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第二十条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以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实践,积极探索教学规律,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能力。第二十一条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关注学生的学习效果,积极反思并持续改进自己的教学设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积极参与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如积极申报各类相关项目),发表相关成果,并以此完善自身的教学实践。第五章教学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不得进行宗教宣传和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第二十四条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需认真对待每一节课,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全神贯注,声音洪亮,板书工整。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不得酒后上课,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在上课期间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提前下课。第二十八条任课教师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为学生授课。本科课程的任课教师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承担既定教学任务时,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课程调课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任课老师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突发事件需要调课、停课的,需依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2015版)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的规定,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至少1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报批。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按照《上海交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成绩。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条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教学质量好的教师,经组织或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可获得包括优秀教师奖、烛光奖、校长教学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在内的相应奖励。第三十一条经校院两级综合评价判定教学效果差的教师,须停课并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出现违背本工作规范,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者,视为教学过失,学校通报该教师所在院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自2016年1月8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上海交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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