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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加速我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我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第三条研究开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第二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1、国家、省级科技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我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4、集团公司对研发项目的补助款;3、其它方面筹措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第三章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1、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2、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等费用。3、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4、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费、专利年费等费用。5、项目承担部门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6、用于科技进步奖励所发生的费用。7、用于小批量试制发生的设计改进加工、工艺装置、必要设备够新使用等费用。第四章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公司技术中心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第七条研发经费由公司技术中心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第八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由项目组申请,提交公司技术中心审查,同时签订科研项目技术合作研究合同。第九条研发经费在使用中相关研发部门及科技管理部门领导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第十条研发经费在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审核,并在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第十一条对由项目外委技术协作费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委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我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归我司;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我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各项目承担部门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方可到计划财务部报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第十三条对于研发经费的使用情况,我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第五章研究开发经费的核算科目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咨询所支付的费用;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等;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购置费。8、用于小批量试制发生的设计改进加工、工艺装置、必要设备够新使用等费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25日
本文标题:2-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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