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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合同管理办法整理5篇合同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订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签订规范、严谨,合同履行全面、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和相关业务风险,有效维护我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我厅或事业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纠纷处理、合同登记归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全面领导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分管厅长(或事业单位分管领导)、有关处室(或事业单位业务部门)按照岗位和部门分工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一)厅机关各处室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机构)2/58负责合同订立的调查、谈判、起草,汇报或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保管;(二)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三)厅财务处、事业单位财务科(以下统称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第六条厅长或事业单位负责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以厅名义订立的合同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八条合同订立包括:合同调查、谈判、拟定、审核、签署等环节。第九条拟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在厅或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额度之内,事先须经分管厅长批准。第十条合同调查。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机构应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招标环节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第十一条合同谈判。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3/58选择恰当的谈判方式。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第十二条合同拟定。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协商、谈判的结果,拟定合同文本:(一)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合同承办机构起草,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认真审查,有不同意见,应与对方主动开展协商;(二)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应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三)合同条款应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主要包括:合同标的、内容、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服务进度,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变更或解除等内容。第十三条合同审核:(一)合同文本拟定完成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征求厅法律顾问意见。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合同承办机构应会同法规、财务等相关处室、单位进行联合审核。4/58第十四条合同批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审核论证后报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批准。第十五条合同的签署:(一)经批准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厅或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合同。以厅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厅长或授权的分管副厅长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厅公章后生效。以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签署,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三)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四)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六)合同签署至少一式4份。厅机关合同:厅办公室存档1份;合同承办机构存档1份;财务部门(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留存1份;对方单位1份。第四章合同履行第十六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第十七条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负责。合同承办机构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5/58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及时上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九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向财务部门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度,便于财务部门做出资金安排。第二十条合同承办机构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收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一)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合同、发票、验收单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审核;(二)经财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三)厅领导审核同意后,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四)合同到期时,应及时与对方办理相关清结手续。第五章合同变更、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履行与合同订立相同的审核审批程序;(二)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经批准及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办机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及时6/58上报,并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厅或事业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向分管厅长、厅长报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采取应对措施解决;(三)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承诺。第六章合同登记归档第二十三条厅办公室应对厅机关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归档;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的连续编号、登记、归档。合同承办机构应建立合同登记簿,对本机构合同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财务资金使用的合同送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依据。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合同管理办法2第一章目的与依据第一条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7/58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第三章合同形式第五条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8/58务明确。第七条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第四章合同主体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第五章合同内容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第十条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当9/58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二)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三)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四)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五)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10/58(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七)合同的担保: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八)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九)违约责任: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十)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十一)合同生效条件: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11/581、公司盖章;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第六章合同经办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合同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完善集团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集团合同风险,有效控制并维护整个集团的合法权益,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的经济活动12/58(劳动合同除外)。集团及所属公司之间签订、履行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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