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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为推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工作,提升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制定本技术要求。一、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28号);8、《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10、《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1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二、建设目标(一)实现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其他排污单位以及特殊污染因子根据自动监控技术条件和实际监管需要实现部分覆盖。(二)实现污染源现场端监测数字化、监控可视化。(三)实现监测监控紧密结合,测控和监管高效对接。三、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一)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烟气参数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二)废水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三)排放标准中或者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安装其他监测指标自动监测仪器的,按要求安装。(四)列入行业、区域污染整治规划的相关排污单位,按照规划计划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如规划中未明确安装范围的,按照污染控制因子排放量占该行业本地区污染负荷65%以内的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安装。(五)其他上级文件部署的,按照文件要求安装。(六)补充说明。1、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放口的,在污染控制因子排放总量之和不小于排污总量70%的排放口,均要独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2、多个烟气治污设施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应在混合烟道之前分别安装自动监测仪器,如现场条件只允许安装一套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按照最多控制因子要求安装,并执行最严的排放标准。3、涉及一类废水污染因子排放的,应当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相应的一类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4、排污单位共用排放口的,可共用一套自动监测仪器,但每个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汇流之前的集中管道上安装独立的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5、标准化改造的雨水排放口应安装pH计和触发式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可通过同厂区排污口的数据采集传输仪传输数据。6、不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废水污染源,为便于监测可安装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七)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条件1、烟囱/烟道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小于1米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2、排污单位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排污单位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3、1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1个季度的排污单位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4、排污单位停产1年及以上的、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具有1年内关停明确计划的。5、排污单位因技改导致污染控制因子排放量大幅度削减至标准限值10%以下的,根据验收监测报告以及最近2次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结果,可免予安装该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仪器。6、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7、具有半年内搬迁、排污口改造明确计划的排污单位,可以缓建。四、自动监控建设技术要求(一)废气监控点技术要求1、安装位置及要求具体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2。2、采样方法选择根据烟气特点选择完全抽取方式、稀释抽取方式或直接测量等方式监测。(二)废水监控点技术要求1、安装位置及要求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3,如下图所示。2、采供样方式(1)pH自动分析仪、流量计等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2)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均由混合采样装置供样,不得设置其他容器提供水样。(3)水质混合采样装置在采样管进入监控站房后、接入自动监测仪器前的合适位置安装。(4)水质混合采样装置优先选择等比例连续采样模式,流量稳定水质不稳定的可采用流量等比例采样模式,水质稳定流量不稳定的可采用等时间间隔采样模式。(5)采样周期内流量不大于1m3/h时,可视作未排放,不进行采样;如采样周期内采集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不启动供样。3、水质混合采样装置功能要求(1)采样口过滤装置不超过20目。(2)采样单元至少具有混合样和瞬时样两种采样模式,具备远程控制切换模式功能,其中混合样采样周期不大于2小时。(3)混合样采集时,根据流量预设程序或者接收上位指令,通过具有混匀功能的双桶或多桶实现交替采样,总采样量应至少满足仪器分析、比对和监管采样的用量之和。(4)根据预设程序或上位指令向水质自动分析仪供样。(5)具有同步留样单元,根据指令转移水样至留样单元,留样量、留样瓶材质满足《样品的保存以及管理规定》(HJ493)要求,留样瓶的环境应控制在4℃左右。(6)留样单元具有门禁管理、积水报警功能。(7)设置参数和运行记录可查询,至少保存1年。(三)自动监测设备功能要求1、量程要求(1)一般不低于排放标准限值的2倍。(2)一年内95%以上的时均值数据低于排放标准限值50%的,量程可适当减小,但不得低于标准限值的1.5倍。(3)一年内95%以上的时均值数据低于排放标准限值20%的,可选用具备量程自动切换功能的仪器,其中大量程不得低于排放标准限值的2倍。2、具有门禁管理系统,不得具有隐藏性的功能入口,不得具有设置增删改分析信号或监测数据的功能。3、具备工作参数、运行状态及日志管理等信息的存储、传输功能,其中废水自动监测仪器信息至少保存1年。4、废水自动监测仪器具备上位机远程控制做样分析功能。5、优先采用数字传输模式传输,传输误差、信息丢包率应符合HJ477要求。6、自动监测方法选择(1)水质单一的,COD可以选用燃烧氧化-红外法或重铬酸钾氧化法的仪器,水质成分复杂的,建议选用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高氯废水(氯离子质量浓度大于3000mg/L)建议选用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2)水质流量监测优先选择电磁流量计,按HJ/T367和JB/T9248要求进行选型。(3)烟气流速监测,烟道内烟气流速≥5m/s时,选择点测量或线测量方法,当流速5m/s时,建议使用热式或超声波方法。7、选型优先原则(1)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原理的监测设备,如国标法设备无法满足精度要求,可采用其他分析原理的监测设备。(2)优先选择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的自动监测设备。(3)优先选择具有自动质控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4)优先选择废液产生量少的自动监测设备。(四)数据采集传输仪1、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具备以下功能:(1)监测设备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2)监测数据的采集、计算、审核、查询、统计和报送。(3)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及状态的采集、查询、统计和报送。(4)接收并实现上位平台的反控命令,如提取数据、启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及质控、控制采留样等。(5)监控站房环境参数、门禁管理信息的采集和报送。3、数据浏览、备案信息、远程控制、日志管理等功能模块化,至少具有二级门禁管理功能,所有记录至少保留1年。4、不得具有更改数据或参数的后门。5、自动监测数据需要报送至排污单位其他业务软件的,应在数采仪之后无差别复制传输,不得前置信号分配器。6、优先选择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CEP]标识的设备。(五)监控站房1、具体参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附件1表4、5、6。2、电子门禁设施的建设运行,符合《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采用RS485、RS232协议或者局域网的方式与数采仪连接,向上位平台传输有关信息。(六)视频监视设施1、安装范围(1)废水、废气采样(排污)口处视频监控应满足监控画面同时覆盖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区和排污口,如无法同时兼顾,可安装两路视频。(2)污染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应能监视到治理设施主要环节或者特征环节,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合适的位置。(3)站房内视频监控能监控到主要设备的日常维护区域。(4)标准化雨水集中排放口根据各地管理需要选择安装,如安装应在雨水汇合外排处。(5)确实没有安装必要或者无法安装的,由排污单位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备。2、技术要求符合《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五、联网要求(一)排放口编码(31位)符合《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数采仪MN号(24位)符合HJ212规则。(二)数据通过光纤网络传输至上位监控平台通讯服务器,与监控平台实现联网;视频通过光纤网络通过运营商网络,与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三)自动监测监控数据、门禁信息等传输符合HJ212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共享规约3.0》;视频信号的传输符合GB28181。六、验收要求(一)验收主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二)验收内容1、自动监测设备技术验收验收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认证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最迟不超过调试检测合格期30日。2、数据传输技术验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具有数据传输技术报告。3、其他自动监控设施技术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安装调试合同要求。4、验收资料包括安装合同、施工方案、调试检测报告、验收检测报告、数据传输技术报告、其他监控设施合同完成情况对照表以及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配件货物清单明细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操作配置说明书、参数设置清单。(三)验收时间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符合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要求,资料齐全,验收主体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时间不迟于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1个月。七、备案登记(一)验收备案验收主体对验收的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完整填写《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附表1),验收后5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2)变更备案自动监控设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2)在1日内向属地环保部门备案。
本文标题:浙江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浙江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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