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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精选4篇)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1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检查制度的意见》,对促进市县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健康发展,建立检查监督的三维网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查检查机构应当把学习和实施《意见》作为实施新修订的检查工作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精神本质,全面推进市县检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1、深刻认识市县党委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必须传递压力。市县要建立检查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问题,夯实基础。十八届党中央建立市县检查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措施,在党内监督条例和新修订的检查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县检查制度,并专门发布了《意见》作为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各级检查机构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一线指挥部加强检查监督,2/73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意识不强,落实中央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领导小组成员不团结等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现实需要。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基础在于基层,最突出的矛盾也在于基层。我们必须把基层奠定基础作为长期计划和基本举措,努力使每个基层党组织成为一个强大的战斗堡垒。加强检查监督,是抓住党的建设的政治要求,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党的政治生活不严重,组织生活制度不完善,不及时转变,发展党员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开展政治巡察,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严”的标准和“治”的理念、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建立巡察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在基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3/73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巡察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直面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受益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二、准确把握内涵任务,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意见》严格尊崇党章,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相一致,紧紧把握基层党内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纪依规、紧贴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为深化政治巡察提供了制度保障。把握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就是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意见》围4/73绕“总体要求”,在阐述市县巡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对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巡察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必须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保持政治定力、落实政治责任、确保政治效果;必须立足全局看巡察、着眼全局谋巡察、服务全局抓巡察,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5/73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6/73议;(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县委巡察办的职责:(一)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负责与市委巡察办日常联络,向市委巡察办和县委报送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7/73中抽选参加人员。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8/73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9/73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10/73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11/73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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