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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项目编号0835-120XXNXX81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一、质疑人供应商: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二、被质疑人1、采购人:广州市XX区XX局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2、广东XX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三、质疑项目项目名称:XX区XXX(第一管理区)XXX和XX清运服务编号:YXXXZ135-303XXX四、质疑内容关于贵单位2012年11月组织招标采购“海珠区XX(第一管理区)XX和XX清运服务”(招标编号为YZ1XXX5-30300XXX)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我司认为该招标文件内容及程序违反我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依据法律及贵单位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一、附件对商务标、服务标评分标准有明确规定,但是价格评分标准部分缺失,因此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在查看本招标文件中,质疑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重大疏漏,招标文件有对商务标、服务标都有分值和详细的评分标准,但是对投标价格评分20分值,在本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第8款招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二、评分标准设置严重不合理、不科学,违背了物美价廉、低价中标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1、本招标文件涉嫌串通为行业最大最强供应商定身量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商务评分占为40%,服务评分占总评分的40%,而价格评分标准仅仅为20%,商务条款所占的比例达到40%(依据招标文件附表2、3、4)。招标文件“附表4”中很多商务评分条款故意抬高门槛且与本次招标主题无直接关联,让我司和各潜在供应商联想到招标文件涉嫌私下串通故意为行业最大最强供应商定身量做。2、重形式轻实质,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低、高价中标,违背政府采购低价中标(物美价廉)原则。其一、商务标评分权重比占40%,服务评分权重比占40%,服务分值权重与商务部分一样,必然会引发服务质量与商务形式的冲突;重形式轻实质必然出现供应商服务分值高但商务分值低于特定个别企业而落选,而服务分值低(质量不优质)但符合特定的商务条件企业中标。其二、商务标权重比占到40%,价格权重比仅仅为总比分20%,分值重点倾斜到商务评分。招标中就会出现商务分不高但是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中小企业低价难以中标,而商务比分高的大企业却可以高价中标的非正常情形,甚至有可能引发严重高于市场价格而中标的非正常情形。综上,商务标评分权重比占到40%,必然会导致商务评分高的企业在服务质量低、高报价后仍可确保中标,因此我们认为本招标书涉嫌为某些企业特定设定条件(在本质疑函“第三条”将做说明)。根据本项目特点及政府采购招标通常惯例,评分权重侧重点应体现服务、价格分值两者实质权重,商务标一般行业内通行评分权重比是10-20%,占40%商务评分权重必然导致服务质量低、高价中标,违背政府采购低价中标(物美价廉)基本原则。三、违反公平、公正政府采购原则,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歧视、差别对待。招标文件附件四“商务评分”中规定:1、附件四第1项“项目业绩、经验(以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有效合同为准)”规定:“投标人在副省级城市具有正在实施或2009年1月1日至今有市政道路、城中村内街内巷、管养保洁经验的,每个项目业绩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附件四第2项“服务质量评定(以区级以上政府或环卫监督部门的正式通报为准)”规定:“投标人2010年至今,保洁的公厕管养、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在区级或以上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考评中获得的名次进行横向对比,最优:5分;对比次之:2-4分;一般:0-1分”。此2项的评分标准中将“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纳入商务加分项目,“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偏离了公厕“保洁、粪便清运”招标主题。市政道路保洁是对城市交通道路清洁养护,主要是清扫道路上的垃圾和对配套设施的养护。城中村或内街内巷保洁是对各类社区清洁、清运养护,这两个标准与本招标项目的公厕保洁和粪便清运招标项目没有直接、必然关联,因此将两个与本招标项目无关的市政道路、城中村或内街内巷项目放在评分标准里,而且得分权重比达到10分,显然是对其它没有这些项目但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排斥、歧视。2、附件四第3项“企业信誉、荣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准)”投标人规定:“①投标人获得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劳动部门的通报表彰,被评为“和谐劳动关系3A级(或以上)企业”的,得6分;2A级4分,A级得2分,无则0分(须提供有关通报、荣誉证书等复印件);②投标人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荣获副省级及以上政府授予“优秀城市美容师”荣誉,每人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③对投标人在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政府市容环卫杯等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及次(年)数进行统计排名,第一名1.5分(次或年),第二名1分,第三名0.5分,最高不超过3分;④投标人2009年至今连续三年及以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得2分,无则0分。”此项评分标准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加分,甚至细化到为“投标人员工具有优秀城市美容师”、“竞赛活动中获名次”加分,如此细致的多项加分规定,与一般的商务框架性的评分标准不符,且得分权重达14分,也是对其它没有这些项目但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排斥、歧视。3、附件四第4-7项“企业的资质、认证,财务综合状况(提供2010-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6个内银行存款余额),企业劳工保障情况,纳税信用等级(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准)”此四项评分标准包括前述评分标准均指向了一个共同原则:强化并选择行业内做的最大、信用最好、财务实力最强的企业中标,严重弱化本次招标中服务质量和价格因素。因此我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本次招标实际上就是在选最大最强企业中标,不是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立场低价中标录取,事实上是赤裸裸地差别对待、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3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证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同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四、程序违法,对于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而没有发布。《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第七条规定:“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一)对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项目……招标预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本项目属于公厕保洁、养护,如此偏门项目在招标中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首先在公厕保洁、养护行业本身竞争不大,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公司不多,因此招标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为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信息预告,就采购标准是否有倾向性、歧视性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但在本项目中缺少了本先置程序,因此我司认为招标程序违法。五、本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附件四第4-7项“投标人具有A级环卫行业资质等级,得2分;B级得1分;C级0.5分,无0分。”“投标人具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无则0分。”,“对投标人财务综合状况及近6个内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横向对比,优:3分,对比次之:2分,较差:0-1分”,“投标人有依法成立工会组织:2分;无:0分(以有效期内的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为准);投标人被纳税部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A级3分;B级1.5分;其它0分。”招标人是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显然其招标文件严重违反此条之规定。综上,本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的瑕疵,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歧视、差别对待,程序违法同时还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因此,请贵单位终止本次招标并重新组织招标。附:1.质疑书正本分,副本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份;3.授权委托书份;4.其它证明文件份。质疑人名称:(公章)质疑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招标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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