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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废弃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分类,包括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等。第三条凡在实验中涉及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废弃物的产生量。第五条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一)技术设备科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指导和监督相关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2、组织开展中心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二)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责任制,科长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也应指定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2、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第六条收集管理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废弃物收集和暂存的具体工作,相关要求如下:(一)危险化学废弃物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中。(二)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学废液相互混装收集: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4.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7.其它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三)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当拒收。(四)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五)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或放射性废弃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第七条回收管理技术设备科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一)存放有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提前填写废弃物清单,标明实验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技术设备科。(二)技术设备科工作人员将废弃物清单交由与中心签约的废弃物回收处置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三)各实验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弃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四)各实验室按约定时间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清单未经审核或未按要求粘贴清单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废弃物产生实验室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技术设备科审核,由技术设备科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第八条事故处理(一)发生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技术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中心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主管部门。(二)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应公开通报。(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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