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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①行政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授权的资格;②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③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能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否则不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事务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它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以下涵义:①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它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权;③委托必须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1、法律根据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种“依法”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严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2、法定方式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而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3、法律后果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委托执法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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