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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页合同编号: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时股东会会议于年月日,在召开。本次会议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公司%表决权。会议通知方式和召开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会议由主持,形成决议如下:一、同意与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保理业务合作;二、委托代表公司与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业务洽谈,并代为签订合作协议等材料;公司承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三、全体签字股东自愿为本公司在《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额、保理费用、融资利息、违约金及因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向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无论本人、保理合同当事人、保理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任何变化,本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持续有效。以下无正文公司(盖章):股东(签字):年月日
本文标题:股东会决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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