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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前言本章是关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共二十八条。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廉洁纪律。2015年1月,A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廉洁自律准则》,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典型性以及新型腐败问题,2023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在提高廉洁纪律建设针对性的同时,也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提供了规矩与遵循。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党员干部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党章被视为根本遵循,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A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对于党员干部利用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来掩盖自己为他人谋取私利,逃避追究的行为,党纪国法都予以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侵犯了党的廉洁纪律,必须予以严肃处理。为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加强监督和执纪问责是必要的,《纪律处分条例》已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坚决维护党的形象和廉洁纪律。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与《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党员干部应当做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条款都是针对党员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等。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对领导干部而言,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注重家风建设,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2022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引导党员和领导干部筑牢反腐倡廉的家庭防线,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适用要点】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的亮点释义中可以看出,理解本条,需要注意本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但行为人不知情。把握本违纪行为最关键的在于,本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包括该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这种情形。党员利用职权给他人提供帮助,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构成《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条处理,但如果党员开始不知情,但事后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告知了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则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此时,党员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实际上是变相受贿,涉嫌受贿犯罪,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典型案例】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某某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案薛某某刚到某局任局长,便把妻子介绍给时任某商业银行董事长李某某认识,李某某对薛某某妻子有求必应,想尽办法和她套近乎拉关系,甘当她的小跟班,成功走上“夫人路线”。过年期间,李某某多次向薛某某妻子赠送礼品,甚至二人以姐弟相称。薛某某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薛某某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第九十五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根据党章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一个合格的党员干部应当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主动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明确“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对于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本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指党员干部运用交易的“潜规则”,通过看似合法的程序掩盖背后权力交易的实质,使得权力在特定情形下转变成财产性利益。党员干部之间权力的互相交易,反映了党员干部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忽视权力背后的责任和义务。权权交易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准则》中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廉洁用权”的要求,而且与党章所要求的“清正廉洁”相悖。权权交易行为涉及的主体不特定,事项较为广泛,行为不仅违反党内廉洁纪律,污染政治风气,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其他无辜的社会主体。从权权交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违纪主体是拥有权力的党员干部。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对2010年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第(六)项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吸收和修改,违纪主体不再限于党员领导干部。其二,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权力的廉洁性。权权交易行为看似使得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获利,实质是党员干部滥用职权,最终遭受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其三,在主观上是故意,即交易双方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而无视党规国法的规定,希望或者放任不利结果的出现。其四,违纪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内涵,一方面,“身边工作人员”与党员干部交往频繁,利益关系较大,设定党员干部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几类主体谋取利益而从事权权交易行为符合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概括性规定弱化了违纪行为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界定,使得在实践中认定该类行为时更聚焦于违纪行为的本质,即是否相互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违纪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权权交易的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符合现实中权权交易行为“隐蔽性”的特征。【适用要点】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一是准确把握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和违反其他纪律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权力之间的交易是一种相对比较隐蔽的违纪方式,主要发生在掌握重要权力的干部中间,集中发生于选拔用人等人为因素影响较多的事项上。关于“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的理解,结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相互“提拔任用”对方的特定关系人等形式。现实中权力交易双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法行为可能不仅违反本条的规定,同时违反《纪律处分条例》的其他规定。例如,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想象竞合,需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二是关于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有机融合。权权交易行为双方以手中的公权力作为交易的筹码,为对方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最终侵害国家的利益。《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对比本条的规定,党员干部彼此之间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较《纪律处分条例》中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更具隐蔽性,且享有权力的党员干部之间的相互包庇行为较个人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权权交易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存在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党委原副书记、原董事长袁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案袁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当作个人和家族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权、权钱交易,大肆为不法经销商违规经营提供便利,严重破坏营销环境。此外,袁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袁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第九十六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文解读】家风不正,忽视家风家教,就会给家人、家庭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家风正则民风淳,民风淳则社稷安。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
本文标题:纪律处分条例解读讲稿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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