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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材料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下面对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初步解读。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简要介绍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二是解读202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三是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几点要求。一、简述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党的纪律具体行为和相应纪律处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既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体现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建党伊始,纪律就被视为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虽然没有使用纪律的概念,但是包含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的相关内容。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专设“纪律”一章,规定了极为严格的纪律。党的五大党章,第一次载入“民主集中制”内容,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通过完善发展形成了最初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二大把遵守纪律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的十四大强调增强党的纪律,把“从严治党”写入党章;党的十五大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实现了党的纪律处分法规的首次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表明了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一)1997年版本。改革开放后,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二)2003年版本。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去除了“试行”二字,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三)2015年版本。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一是实现纪法分开,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三是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四)2018年版本。2018年8月,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内容充实到《条例》之中。(五)2023年版本。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增加了政绩观、结交充当政治骗子、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谋利、统计造假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党员嫖娼吸毒纪法衔接等条款。二、解读2023年颁布的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分总则、分则、附则共3编11章158条。第一编总则,共5章48条,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总则部分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条例》制定的目的。《条例》第一条明确,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目的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这是制定《条例》的首要目的。二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纯洁性。三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四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五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关于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条例》第二条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行动指南,使之成为《条例》的纲和魂。坚决落实“两个维护”明确在指导思想内,并在分则部分把“两个维护”要求具体化,显示“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三)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第五条专门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和策略,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有效方式,是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实践。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分别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强化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的态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犹如四道防线,分类处置、层层防治,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全面从严治党方略、方针、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四)关于执纪审查重点。《条例》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样规定,明确执纪审查的三类重点案件和一个重点问题,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把握“树木”与“森林”关系、减少腐败存量与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提高反腐败的精准性、实效性,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五)关于纪法衔接。总则部分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纪法衔接条款,有利于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本章明确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档次、衔接程序和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党员有违法行为,首先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要求,以党员嫖娼行为为例,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首先是违反了党的纪律,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背了党员的基本标准,丧失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必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关于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和后果。《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1、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2、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3、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4、留党察看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分留党察看一年和二年。5、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纪律处分影响和后果: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二编分则,《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49条到154条,共6章106条,按照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行为,具体规定了所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一)关于政治纪律。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旗帜鲜明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也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章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最核心要求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章共28条,主要规定了10个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四个意识”不强;二是发表严重政治问题言论;三是不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五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活动;六是利用民族、宗教、宗族等分裂对抗;七是不坚定理想信仰;八是涉及国境外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行;九是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等;十是违反政治规矩。从近年来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件看,比较典型的行为有: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理解本条需注意构成违纪的条件:一是属于公开妄议的行为,即本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二是要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后果。这两点需同时具备,才达到处分的程度。如果党员、干部属于不是采取上述方式的非公开妄议,或者虽有公开妄议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进行组织调整、组织处理。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作出规定。从执纪实践看,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干部有的奉行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小圈子”,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有的为谋求职务晋升大搞政治攀附;有的野心膨胀,公器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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