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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开展“监企共建”的构想与实践摘要:2017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本文结合近年来建筑央企与地方监委共建的经验,总结介绍监企共建在建筑央企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作用表现,为解决当前建筑央企纪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关措施参考。关键词:监企共建建筑央企体制改革1.建筑央企全面从严治党的现状1.1建筑央企纪检组织简介2022年12月31日,国资委官网再次更新了央企名录,由97家调整为98家。其中名录中建筑央企有8家,分别为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建筑、中国安能建设、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中国化学。8家建筑央企中除中国建筑为前49家中管单位序列,其余7家建筑企业为后49家中管单位。其中前49家中央企业设立党组,后49家单位设立党委。监察体制改革后,设立党组单位的纪检组更名为纪检监察组,由国家监委赋予监察权,其有权查办企业非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委管企业没有被赋予监察权,委管央企非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交由地方监委调查,具体管辖地,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或直接与地方纪委监委沟通对接,其违纪行为的查处,权限依然在企业纪委。另在实践中,因企业缺乏相应留置场所,因此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地方,由地方配合更有利于案件查办。1.2监企共建的政策支持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其中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一)监察机关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021年4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查办“双管”公职人员案件协作配合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工作地点(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中管企业下属单位(企业)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但主管部门的纪检机构对管理权限在其监督单位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移送其所在地的地方纪委监委处置。2022年9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指引》规定,对于派驻机构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以及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企业)纪检机构,对监督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移送监督对象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地方纪委监委处置。地方纪委监委原则上应当接受办理。1.3建筑央企反腐形势的特点1.3.1建筑央企违纪违法问题的现实表现近年来,虽然建筑央企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施工管理、安全生产、作风建设等诸多方面仍暴露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无视规矩、顶风违纪等现象,尤其是在安全质量管理、项目亏损管理、计划合同等方面管理混乱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建筑央企管理中安全质量不受控、项目亏损严重、成本管理超支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仔细分析违纪违法案件,部分项目物资合同台账管理混乱;私自签订五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等合同;虚列罐车租赁费用;违规补偿劳务队停窝工费;劳务队材料超耗严重等问题,反映出建筑央企在项目管理中的财务管理、劳务队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也暴露出许多基层领导政绩观存在偏差,工作中有不敢担当、不善作为、不愿负责思想,推进工作中创新意识不强、办法不多,有回避矛盾和问题现象。也反映出各级党组织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失察、失误,没有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1.3.2建筑央企腐败案件的主要特点建筑央企的业务有资金密集、个体项目多、分布范围广,且很多时候担任甲方和乙方角色等特点。在查办腐败案件中可以分析出腐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腐败的主体在变化,按照往年查办的案件,腐败的人群集中在权利集中,年纪较大的个体中。但通近几年案件可以发现,腐败的主体正在从个体向群体方向偏移,腐败的主体不仅有四五十岁的项目经理,也有刚毕业没几年的关键岗位人员;腐败不仅只是权利集中的班子成员,掌握一般业务权利的管理人员也不在少数,比如现场签单、收料、验收等关口人员。二是腐败的手段更加隐蔽,因从严治党高压态势,各项监督手段增多,明目张胆收受贿赂的人更加少,但关联交易、内外勾结的行为更多,这些手段不易被发现及查证。三是腐败的领域涉及各个环节,建筑领域很多时候涉及不成文规定的“公关”,很多时候管理人员借助“公关”之名套取费用、收受好处、“慰劳”自己。四是腐败的危害不断增大,近几年查办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同时因腐败问题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越大,小官巨贪、损公肥私、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方式造成企业资产不断流失,项目严重亏损,数额巨大,导致企业资金压力大,甚至资金断裂。2.建筑央企“监企共建”的权衡利弊“监企共建”是建筑央企借助监察机关力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推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通过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和理解,建立预防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和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保驾护航。通过紧紧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腐败现象,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和征地拆迁等易发多发廉洁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深入推进标本兼治,强化严细深实,巩固预防职务犯罪压倒性态势,坚持瞄准靶心、精准发力,用制度固化企业管理成果,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推动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再上新台阶。2.1地方监察接收案件的条件2022年9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案件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工作指引》规定,对于交办地方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应当符合:(1)已经初步核实或者立案审查调查,已经掌握该公职人员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及其证据,仍有其他重要问题需进一步调查;(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综合研判需要采取留置措施。其中,在事实方面,至少有一个问题已经达到基本确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存在的程度;在证据方面,对基本确信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已经搜集到主要证据。因此,接收的前提是建筑央企移送的问题线索符合立案审查调查条件。但往往因建筑央企无监察权,移送的线索很难具备地方监委立案的条件,因此很多时候需要联合办案以达到受理要求。2.2“监企共建”后在案件查办的优点一是“监企共建”有利于双方开展整治监督。建筑央企管理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直接危害高标准高质量的工程建设,查办央企职务犯罪问题是落实好政治监督的内在要求。二是“监企共建”有利于净化地方政治生态,很多案件线索不仅有企业内部管理原因,更是监管层层失守造成,深入挖掘可能会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业主单位以及属地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为净化工程建设领域政治生态提供抓手。三是有利于积累办案经验。双方积极配合,更好地通过双方的技术手段及业务专业等全面了解利益输送方式,为以后查办此类案件积累经验。2.3“监企共建”在案件查办中需着力优化的方面一是地方监委的案件较多,且人员力量和留置场所不足,同时高质量办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二是大多案件线索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到多地取证,走读式谈话,风险防控,以及被留置人员安全保障面临较大压力。三是建筑央企协助查办案件的经验不足,办案安全及保密等意识还不够高。3.“监企共建”中双方的职责与任务3.1监察机关主要职责和任务3.1.1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为建筑央企所属单位及所承建工程的项目部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防止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重点对征地拆迁、招标投标、采购、施工、质量检查、验工计价、结算、资金拨付及使用等重要环节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与监督和检查。3.1.2协助建筑央企和所属单位及所承建工程的项目部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供预防宣传教育材料和警示教育材料,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教育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拒腐防变,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及时进行约谈和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3.1.3对建筑央企和所属单位及所承建工程的项目部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环节,要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专业优势,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监察建议,帮助、指导企业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落实到位。3.1.4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建筑央企纪检组织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查处。在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及时与建筑央企纪检组织通报情况,并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和形象,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3.1.5协助建筑央企在采购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以确保企业单位和施工队伍的廉洁准入。3.2企业主要职责和任务3.2.1把预防工作作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监企预防工作扎实有序开展。3.2.2规范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和制度,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推行廉政准入制度,完善变更设计和验工计价的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强化建设资金的运用管理监督,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3.2.3大力支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做好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公司管理中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特别是发现内部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有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并在查办案件中给予工作协助。3.2.4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宣传教育,制定方案定期开展教育,强化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廉洁文化创建活动,加大廉洁风险防控力度,不断增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观念,营造廉荣贪耻、奉公守法的浓郁氛围,联合监察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廉洁从业和规范管理的意识,积极采纳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3.2.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建立项目巡察制度、工程建设合同及廉政合同双签制度等,探索企业管理领域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腐败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等。3.2.6在企业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咨询,对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抓好整改落实,及时反馈情况。3.2.7为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开展职务犯罪分析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和专业咨询,提供可以研究判断职务犯罪新动向的情况。4.深化“监企共建”的有关建议4.1要突出思想性。抓好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法律法规和职务犯罪知识的学习,增强“四个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大力弘扬和倡导企业廉洁文化,将依法从严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在苦练内功、强化管理、依法经营上下功夫,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4.2要突出导向性。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制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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