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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研报告一、2018—2020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基本情况肥城法院2018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13件,败诉率24.07%。2019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5件,败诉率3.91%。2020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59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4件,败诉率为2.52%。近三年,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了21.55个百分点。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分析(一)超越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导致败诉的案件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9.10%。部分行政机关未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越权答复。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某市卫计局应将医疗事故认定申请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无权作出认定,因此其作出的答复部分内容超越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二)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导致败诉5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22.73%。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未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未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及超过法定期限履行职责,有的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且不能提供延长办案期限的证据。某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档案中留存或在档案中进行备注,致使该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二是未充分保障相对人权利,告知不周全。在作出不利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未就具体的处罚结果进行告知,仅就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告知,不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告知程序违法。某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未就适用何种罚种及处罚的幅度进行告知。(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因此导致败诉7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31.82%。具体情形又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主要证据不足。某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对申请人是否是涉案房屋所有权利人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作出的涉案房屋抵押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二是行政机关尽到了审查义务,因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导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某市国土局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伪造,因此即使该国土局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因作出抵押登记的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三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市人社局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没有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另外还有因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对事实以及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明确要求,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全面、细致地调查取证,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引发败诉的风险。(四)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败诉3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3.64%。主要表现:一是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对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相关处理。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事由要求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该局主张其监管的对象是供电部门的电力设施,不包括其他单位的产权设施,于法无据,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的处理。二是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某市盐务局以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但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系行政许可范畴,在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该局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三是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某区委办公室及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某条内容对行政许可的延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依据行政许可法,该规范性文件无权就行政许可事项的延续设定限制性条件,该条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分管相关业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参与庭审,是否在庭审过程中积极发言、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关系到行政争议是否能够得到实质性的化解。2018年以来,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显著,但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中,仍存在败诉、上诉比例较高的情况,难以实现服判息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效果。部分行政机关仅在开庭时由负责人出庭参加庭审“出庭不出声”,在庭审时未实质性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尤其是未能实质性地参与到调解、和解过程。三、建议措施(一)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行政机关要摆脱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理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为,加强执法流程节点管控,确保严格依法依规全面正当履行职责。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对于执法过程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可通过旁听庭审、案例研讨和实地调研等方法,提高工作人员适用法律法规的能力、分析判断违法行为的能力、收集鉴别证据的能力和制作执法文书的能力。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针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及参加诉讼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应诉。(二)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一是完善出庭应诉选派办法。行政机关要选派法治素养能力强、有相关纠纷化解经验的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切实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二是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和庭审技巧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观摩、业务研讨交流等活动,以便熟练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真正做到“出庭出声”。(三)促进行政争议多路径解决。一是严格行政复议审查标准,既要重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既要审查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又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全面,强化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矛盾激化。二是提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成效。要加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工作力度,提升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参与度,促使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从源头解决纠纷,防范风险。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规范有序、便民为民、理性平和、创新服务的行政执法环境,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文标题:关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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