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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解读主要内容12规范定位、适用范围规范主要内容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编制背景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2017年将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制定方案的通知》。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一)已经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26项)2017年已发布:1、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函〔2016〕189号)2、水泥(HJ847)、钢铁(HJ846)、石化(HJ853)、炼焦化学(HJ864)、电镀(HJ855)、平板玻璃(HJ856)、原料药(HJ858.1)、制革(HJ859.1)、制糖(HJ860.1)、纺织印染(HJ861)、农药制造(HJ862)、有色(铅锌、铝、铜、汞、镁、镍、钛、锡、钴、锑)(HJ863.1-10)、氮肥(HJ864.1)2018年已发布: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二)正在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5项)锅炉、陶瓷砖瓦、家具、淀粉、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鞋、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电池、汽车、制药(除原料药外的其他)、化肥(磷肥、钾肥等)、印刷、畜禽养殖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2项)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18项)现代煤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稀土行业、医疗机构、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制造、环境治理、农副食品加工(其他)、制革及毛皮加工(其他)、化学纤维制造、钢铁(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其他)、电镀工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油库、加油站、码头。核发机关: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单位: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发布前,如地方确有发证需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一规范定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梳理:列入《名录》,仅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工业,汽车、摩托车修理业等;已发布行业技术规范中未包括,但仅进行简化管理行业:水泥工业中的石灰制造,玻璃工业中除平板玻璃以外的其他行业等;《名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他行业;尚未编制技术规范行业。为规范和统一无行业技术规范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出台本规范。主要内容12规范定位、适用范围规范主要内容二规范总体框架技术规范总体框架:0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8环节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0合规判定方法3术语和定义•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生产设施productionfacilities•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污染治理设施Pollutioncontrolfacilitie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4.2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4.34.4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4.1一般原则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4.3主要产品及产能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所属行业类别。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主体工程主要生产线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包括工业炉窑(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釜/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包装印刷设备、工业涂装工序生产设施等设计生产能力、功率、尺寸、面积、额定蒸发量、额定功率、压力、流量、设计处理能力、设计排气量、储量、容积、周转量等公用工程发电、供热系统等公用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辅助工程污水处理系统等其他为生产线配套服务的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等储运工程储运系统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包括物料的存储、运输设施如储罐、仓库、固体废物储存间、转运站等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4.3.2.生产设施编号填写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名称。涉及化学品的,填报化学品名称及CAS编号。3.3.3产品名称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4.3.4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一般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4.3.4.设计年生产时间4.3.5.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3主要产品及产能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4.4.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4.4.3.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4.4.5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填报。4.5.2.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4.5.2.排放口设置要求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不外排”指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指工序废水经处理后排至综合污水处理站,对于综合污水处理站,“不外排”指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4.5.3.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要求设置。4.5.3排放口设置要求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根据HJ608进行编号。4.5.3.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4.4.3排放口类型原则上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1.许可对象废气: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厂界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进行许可;废水:以排放口为单位进行许可。许可内容产排污节点对应的排放口:排放去向、规律等。许可限值:许可排放浓度:主要、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2许可排放限值5.2.1许可原则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2.2.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废气废水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2.3.许可排放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因子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分类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废气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E日(月)许可=E前一年日(月)实际
本文标题: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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