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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篇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体现了社会秩序的基础。通过对法律原则的深入思考,促进了对人性与道德的反思,激发了对法治的追求与信仰。以下是网友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相关文档,供您借鉴参考!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留下的法学经典著作,该书提倡相对宽和的刑法立场,其提出的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也成为现代西方宪法理论的核心精神。西方尤其是美国政府的许多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均有孟德斯鸠思想的印迹。孟德斯鸠出身于法国贵族,在法庭做过庭长,他拥抱新思想,是一个个启蒙主义者。孟德斯鸠指出,所谓法的精神,是指塑造法律的各种外部因素,比如政治制度、间习俗、社会风情等。法律是人创造出来的,它看上去是人们随心所欲制定出来的,但实际上法也要服从一定的规律并被外部因素所决定,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当地的政治制度。一.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直接继承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他将政体制度概括为三种类型: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对政体的观察和研究,则从两个角度进行。首先看政体的性质是什么,什么人掌握着权力;其次是看维系和支撑政体正常运行的要素。由此分政体为三类,分别是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自由政体。共和政体的国家主权掌握在一批人手里。共和政体根据执政人群的不同又进一步分类。执政者是大多数人,就组成了民主共和国;执政者只是小部分人,那就组成了贵族共和国。雅典是民主共和国中的典范,人们通抽签选出官员,具有公民资格的人,无论出身、贫富都有可能被选上作为官员;如果一个小团体手中掌握着共和国的最高权力,那就是贵族制。贵族制共和国官员的产生不再通过公民抽签,其特点是大范围里不平等,小范围里平等。君主政体中,国家的最高权力只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因为国家大事只由国王一人决定,所以君主政体的行政办事的效率要比共和政体高很多。事实上君主政体下的国王并非随心所欲,他得依靠贵族和官僚进行统治。当君主毫无约束时,专制政体就产生了,典型的专制是由一个人独揽大权且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二.政体的运行在民主共和国和贵族共和国,人们看重的是参与公共事务的美德,立法者需要采取措施,让人们把集体的事情看得比私人利益更重要;在君主政体下,支撑政体运作的基础是人的虚荣心,臣民要千方百计去讨君主的欢心,人们只关注着自己的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失去了热情,美德不再重要,但大家都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同时也能在客观上也能作出对集体有益的事情;在专制政体中,支配人们行动的是恐惧,君主为了消灭平民造反,就要施行严格的法律、制造恐怖气氛,如古代日本,在那里只要犯了罪都是死刑,向官吏面撒谎、不服从天皇的命令都得死。专治政体违背了人类的天性,是政体堕落的最终表现,所以它不能长久的维持,注定走向灭亡。三.政体的选择与改变一个国家选择何种形式的政体,与该地区的民族性格有关。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越来越多的贸易活动正在改变着欧洲商业格局,并逐步塑造出全新的社会风气,全新的政治和法律规则产生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贸易的影响主要在诸多方面:一是激发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欲望,过去过去人们可能认为美德最重要,随着贸易的兴起,把追逐利益放在首位顺理成章;二是贸易促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社会交往讲求契约精神,交易不是巧取豪夺、不能缺斤少两,而是诚信与公平,社会风气随之变得更加人道;三是贸易促进了交流,人们自由流动、交互活动,从而开阔了眼界,心胸也更加包容;最后贸易走向全球化,带来世界的和平,商业往来让全世界人民都拥有财富,一个国家的人民可以享用另一个国家的商品。社会风气的变化影响了政治体制变化,比如假设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则君主政体要求的尊卑贵贱就无法运转,共和政体中集体优先在私人利益至上的现代人将无法接受,专制统治的残暴不可能给与贸易商人安全交易条件。正因于此,孟德斯鸠提出了自由政体的理念。四.自由政体自由政体是把政治自由放在首要位置,自由是指在法律约束下的一种状态,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人们都可以做,同时不能强迫他人做不应该做的事情,所有人都收到法律的保护,都具备安全感。自由政体为了保护公民,确保人们的安全感,孟德斯鸠认为应该进行三权分立并制定优良的刑法。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掌握立法权的人们可以制定或废除法律,运用行政权以维持治安、对外宣战或和谈,通过司法权解决纷争、维护社会正义。孟德斯鸠主张在自由政体中组建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这三种权利,三者间能够相互监督和制衡,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权力滥用。自由政体中优良的刑法即温和的刑法,指控任何罪行的唯一依据的是刑法,不能仅凭公权力或执法者的想法。孟德斯认为有四种属于刑法规制的行为,第一种是危害宗教,就是通过行为亵渎宗教;第二种是破坏社会风俗,主要是放纵的性行为。第三种是破坏社会安定,例如扰乱社会秩序;第四种是伤害其他公民的人身,比如杀人。孟德斯鸠认为刑法重点在于惩罚外在的行为,思想、文字和言论不能成为惩罚的对象,只要它们没有引起具体的骚乱、破坏社会安宁,就不应该惩罚。关于宗教,基督教却主张人们压抑欲望、追求彼岸世界的幸福,对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阻碍。有些启蒙主义者因此认为宗教完全没有用,主张抛弃宗教。孟德斯鸠则认为宗教还是必需的,法律只能培养好公民,但替代不了宗教,宗教能够培养道德完美的好人、教化人的心灵。法律所能给与最高惩罚无非是死刑,但有的犯罪人根本不怕死,则法律的效用就有限。很多宗教则让罪犯知道,肉体死亡后还将遭受更加可怕的惩罚,者将产生超越死亡的震撼。法律在面对战争时经常时无力的,但宗教则可以基于信仰的力量,促成战争各方遵守休战期的规定。孟德斯鸠没有全盘否定宗教,具有政治家的眼界。他认为只要宗教能够有利于和平,弥补法律的欠缺,就有存在的价值。论法的精神读后感2在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中,孟德斯鸠认为公民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则是与法密切相关的。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而事实上,“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而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就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只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当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出来的结论就应当是公正的。当然,具体的个案不同,每一类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类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结果,这要因案件所适用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来因案而异。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出的判决就应该得到尊重,当然也应该是公正的。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应该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需要这样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也即这样的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读后感4《论法的精神》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学史具有重大影响的著名法学著作。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读了这部著作觉得受益匪浅。本著作共分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阐述法律与政体的关系。著者在第一卷中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它们各自的原则。在他看来主要存在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紧接着他又在书中阐释了各个政体与法律的关系,例如他将民主政体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然后又分别将他们与法律的关系进行详细地阐释。在这当中他无情的鞭挞着封建专制并赞扬了民主的制度,可见这位著名启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这一章节中说民主政治的国家有一种强悍的原动力——品德。并且称
本文标题: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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