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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2010年1月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一、我国水库大坝的基本情况•我国水库现状•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约8.5万多座,其中由水利系统管理的共有8.3万多座,其数量居世界首位。水库作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设施,是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控水资源时空分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工程措施。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旅游和改善生态等综合效益巨大,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础的新时期水利对水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49年,全国仅有大中型水库23座;•2006年底,全国各类水库85874座,其中大型477座、中型3001座;•防洪保护范围:3.1亿人口、132座大中城市、4.8亿亩农田;•年供水能力5000亿立方米;•由水库提供灌溉水源的耕地2.4亿亩,总灌溉面积的1/3;•北京、天津、深圳和香港等近百座城市全部或部分依靠水库供水,200亿立方米/年;•大多数兴建于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50年代、60年代和70年代各建了28811座、19398座和31351座,分别占全国水库总数的34%、23%和36%,30年累计建成各类水库79560座,约为我国水库总数的93%,•病险水库数量巨大,水库除险加固的任务十分艰巨。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总数病险库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小型水库总数病险库各省小(1)型水库及病险水库分布图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重庆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吉林辽宁黑广西陕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宁夏青海新疆省市自治区小(1)型水库及病险水库座数小(1)型水库总数病险小(1)型水库数小(2)型水库及病险水库分布图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10000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重庆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吉林辽宁黑广西陕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宁夏青海新疆省市自治区小(2)型水库及病险水库座数小(2)型水库数病险(2)小型水库数小型病险水库占小型水库的比例0102030405060708090100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重庆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吉林辽宁黑广西陕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宁夏青海新疆省市自治区小型病险水库比例小(1)型水库小(2)型水库•水库溃坝教训惨痛•19591961年、19731975年,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时期高溃坝期;•1983年后,底于世界公认的低溃坝率(年均溃坝率210-4)•溃坝水库中,小型水库占溃坝水库总数的96%•青海沟后小(1)型水库溃坝损失惨重•AVSEQ01.DAT1998年大水以来,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一期规划项目1346座,其中大型水库145座,中型水库717座,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484座;二期规划项目1913座,其中大型水库65座,中型水库528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1320座。增补的专项规划项目6240座,其中大型水库86座,中型水库1096座,中、西部地区重要小(1)型水库5058座。截至2006年底,中央已安排投资244亿元,其中规划一期1204座水库项目已基本完成,可保障1.59亿人口的防洪安全,规划二期项目也已全面启动。但虽经多年治理,据初步估计,水利系统管理的8.3万多座水库中,病险水库仍有3万多座,约占水库总数的40%左右,仍然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集中力量用两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全国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将这一任务具体化,明确提出了两到三年的完成的时间。二、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1、概述•水库管理就是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技术和经济的措施,科学合理地组织水库的建设与运行,保障水库安全,促进效益发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库综合效益需求的过程。•法规与技术标准是水库管理的重要手段•三个时期•上世纪80年代前(改革开放前)的行政化时期•80年代(改革开放初)的规范化时期•80年代以来(现阶段)的法制化时期;1988年制定了《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以《水法》、《防洪法》为基础,以《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相应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套,有关技术标准实施。2、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法规•法律的概念•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依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规”的广泛含义(即上述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效力体系•法律效力(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高位法高于低位法、新法高于老法、专门法高于一般法”,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包括物、与人身相连的非物质财富、行为等。•我国的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国家法律•以《水法》、《防洪法》为基础,涉及《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其中,《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公布,2002年8月29日修正,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水库管理遵循的最高位法;《防洪法》是1997年8月28日主席令第88号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调整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该“条例”是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是水库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解析.doc•其次是《防汛条例》以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于1991年7月2日并开始施行的《防汛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于2005年7月15日以国务院令第441号公布施行。•重要的法规性文件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部门规章•以《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代表•包括近期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02]188号)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之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法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虽然都是规范和约束行为的规则,但二者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颁布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综合管理•《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组织管理•《水利行业岗位规范》SL301-9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705-81•《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程》SL213-98•安全管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98•运行管理•《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224-98•《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SL297-2004•《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17621-199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大坝安全自动监测系统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268-2001•维修养护•《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94•《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1999•《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除国家标准外,水利行业标准完整且适用对象最为广泛,此外电力行业也有较为体系化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电力行业的水电站大坝。•大坝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标准修订与完善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制度•注册登记制度•调度运用制度•防汛抢险制度•检查监测制度•维修养护制度•安全鉴定制度•除险加固制度•降等报废制度•应急预案制度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水利部制定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2月28日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实施,并于1997年12月25日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1.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制度•目的•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m3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基本制度•实行的是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m3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m3(不含1亿m3)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m3(不含1000万m3)的小型水库大坝。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2.大坝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申请书,按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核实。•(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3.变更与注销•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
本文标题: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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