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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介绍作者:蒋京鑫来源:《通信技术与标准》2009年第9-10期发布时间:2009-06-26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发展方向已经成为我国中长期的发展国策。而在循环经济和再资源化研究领域,公认的再资源化最好的方式就是提高产品直接再使用率,也就是充分启动旧货流通市场。但旧货流通与新品流通有许多不同,在没有很好的解决市场准入机制、售后服务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前,任何产品的旧货市场都无法规范进行。我国已经成为通信大国,拥有世界规模第一的移动和固定通信网,同时也拥有世界最大的通信用户群。如今每年各类通信产品更新换代十分频繁,实质的旧货市场也已经悄然形成。如何更好的规范和引导市场,使其健康发展,充分搞活旧通信设备的流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而规范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旧货市场准入机制。新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已趋于完善,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有国家的质量监管、有市场的各类民间机构的评价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保证了新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前的基本品质。对应这些新品市场准入的措施,旧货的市场准入必然需要一个公正的鉴定来保证旧货的品质。而这种鉴定迫切需要技术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国标委在2007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下达了《旧通信设备鉴定技术要求》(项目编号:20074680-T-339)的国标制定任务。任务最终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通信产品环保标准特设任务组(CCSA/ST2)承担。该标准项目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起草,主要参加单位为: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一.标准起草过程和范围2008年4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通信产品环保标准特设任务组(ST2)第4次会议上对标准框架进行了讨论。2008年5月-7月,标准起草小组多次召开起草组会议,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2008年7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通信产品环保特设任务组(ST2)第6次会议上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和修改,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将标准的名称修改为《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2008年10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通信产品环保特设任务组(ST2)第7次会议上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对标准中的多处细节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最终一致通过了标准的送审稿。会后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于11月份完成了标准报批稿并提交。在起草过程中,根据专家代表的意见认为,通信设备的覆盖范围广泛,无法在一个标准中对每种通信产品都进行详细具体的技术要求规范,所以标准必然成为对通信设备的通用要求,原下达计划的标准名称无法准确反映标准的内容和目标,为了更好的适应标准的内容,建议将题目修改为《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该标准既考虑了旧通信设备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旧通信设备的消费者权益,结合行业的现状、经济与技术上的可行性,对旧通信设备的鉴定流程、鉴定内容、鉴定使用的判断依据等分别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使旧通信设备鉴定能顾及消费者权益和资源节约两方面关系,最终达到促进通信设备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社会成本最优化的目标。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进入市场进行二次流通的旧通信设备。也就是说该标准并不去对那些私下交换旧通信设备的行为进行限制,而主要规范的是进入流通领域的旧通信设备。二.标准规定的鉴定流程标准中规定的鉴定流程如下:a)产品信息确认标准规定“在旧通信设备的鉴定开始前,首先需要确认和记录该设备的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充分了解产品的以往经历,一方面尽量避免非法产品通过旧通信设备的鉴定改变身份进入二手市场;另一方面尽可能的了解旧通信设备的使用经历,为后面的鉴定提供参考。但因为这些目的并无法由一部技术标准来保证,而需要今后相关的配套政策的保证,所以标准中并未强行规定一定要确认的信息,仅提供可能需要确认的部分信息,以给今后的法规政策留下足够的操作空间。b)原技术资料的收集标准中规定“在产品信息确认后,可通过设备的使用者或设备的生产厂家等渠道来收集被鉴定设备的原技术资料。这些原技术资料可以是原厂提供的技术手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收集技术资料的目的是为鉴定提供技术依据。因为只有充分了解旧通信设备的主要参数和功能,才可能在其后的技术鉴定中对这些参数和功能进行核对,以确定旧通信设备的损坏或性能下降程度。但对于这些原技术资料的收集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通信设备情况采取不同的渠道。例如对于消费类的手机,并不一定要向每一个原消费者索要产品说明书,在网络或生产企业处就可以收集到每一款手机的详细性能参数和功能。而对于网络设备,可能从需要淘汰设备的运营商处获得设备的安装手册更加直接。c)再使用性判断和安全性鉴定再使用性判断是为了确定被鉴定对象是否还有再使用价值,如果没有再使用价值,将可以按照废弃通信设备的处理方式,进入回收拆解、再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流程。安全性鉴定的目的是确保在旧通信设备再使用的过程中,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标准中规定的再使用性判断和安全性鉴定流程如下:d)性能鉴定及降级使用标准规定的性能鉴定是根据设备再使用的具体情况可选择的一个步骤,性能鉴定是为了确定被鉴定设备的性能是否符合同类产品的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因为通信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相应的产品性能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这时候一个依据旧版技术标准生产的旧通信设备就有可能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鉴定结论中可以建议降级使用。e)寿命或可靠性鉴定标准中规定的寿命和可靠性鉴定与性能鉴定一样属于可选择的步骤,只有被鉴定设备使用的场所对寿命或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才进行,目的是确定该旧设备可能的残余寿命时间。但因为残余寿命时间评估并不容易,需要了解大量的原始资料,同时要有相应的评估方法。标准规定“如不能进行寿命或可靠性方面鉴定,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说明所存在风险,并建议不能用于高可靠性要求的场合。”对于不需要进行寿命和可靠性鉴定的旧通信设备,在鉴定的最后,标准规定应“根据设备的种类、使用及维修等情况,给出该设备进入再流通领域的质量保证期限范围建议,为旧通信设备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参考。”三.标准规定的鉴定内容和依据a)安全性鉴定内容及依据标准规定“安全性鉴定内容应针对具体设备对应的安全标准选取,应包括旧通信设备对人身、环境可能存在的的电击、燃烧、化学、热、能量、机械、辐射等方面的危险鉴定。”标准规定“安全鉴定依据必须使用被鉴定设备适用的最新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性鉴定中无任何可降级项目,被鉴定设备必须完全达到标准中规定的最低安全等级,以确保设备再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现在所有的通信设备在安全方面的测试标准依据主要都是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但因为今后GB4943和GB8898《音视频设备的安全》有可能合并,为了避免该标准无法及时更新,所以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内容和依据都是“适用的最新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对于安全性要求,全球技术人员的共识都是没有降级的可能,所以该标准中规定了“必须完全达到规定的最低安全等级”。b)性能鉴定内容标准规定“性能鉴定内容应包括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指标,以确定设备可以达到的性能水平。”而对于非主要功能和指标,在旧设备鉴定中并不要求一定进行,这主要是考虑鉴定的成本不能过高,以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规定“性能鉴定应依据被鉴定设备适用的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和设备原技术资料(如果有)中列出的相关内容,主要以鉴定人员的主观鉴别和/或仪器测试以及综合分析等手段,对旧通信设备的相关功能和指标进行判定。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应注明,以便于进入再使用领域时降级使用。”c)寿命或可靠性鉴定内容标准规定“寿命和可靠性指标直接影响着设备进入再使用领域时的售后服务期限、维修费用及维护工作量等。因此,寿命和可靠性鉴定内容应包括设备的再使用年限确定、可靠性指标的测试或计算、使用和维护要求等。”对于有高寿命或高可靠性要求的设备,再使用年限就是设备可能的残余寿命时间,可靠性指标可以用年平均故障率等参数来表示,使用和维护要求表明了日后的维护工作量。这些鉴定内容主要是给旧通信设备交易的双方在确定售后质量承诺、设备折旧率等交易协议内容提供基本依据。d)鉴定结论标准规定“鉴定机构完成对被鉴定设备的鉴定后,必须出具鉴定结论。”但标准并不限定鉴定结论的出具方式,根据被鉴定设备的不同情况,鉴定结论有可能是一份完整的鉴定报告,也有可能是一张简单的鉴定证书。标准规定的“鉴定结论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部分:被鉴定设备编号(出厂序号或另行编写的唯一性编号);安全性评价;设备性能评价;设备预期使用寿命;设备的可靠性评价;设备再使用价值的综合评价;鉴定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鉴定人员签字;鉴定日期。”其中的“设备性能评价”可以是性能鉴定阶段的具体性能指标鉴定结果,也可以是再使用性判断阶段的主要功能正常与否的结论。当安全性评价或设备性能评价为不合格时,设备再使用价值的综合评价结论就可以判定为无价值,其他的鉴定内容也就不必进行了。其中“设备预期使用寿命”可以是明确的设备残余寿命时间,也可以是一个质量保证期限范围建议;而“设备的可靠性评价”同样可以是明确的故障率指标或是一个可靠性风险警示。对于不同的被鉴定设备,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可能不同的。这些鉴定结论内容不仅包括之前规定的鉴定内容,同时明确与被鉴定设备的唯一性对应关系,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日期则明确了鉴定结论的负责机构、责任人等必须信息。标准规定“鉴定结论的相关信息应在鉴定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超过设备预期使用寿命2年。”适当的信息保存机制规定对今后理清鉴定结论的责任是必要的。四.鉴定后产品的标识标准规定“鉴定后的旧通信设备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在产品上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能明示鉴定机构,并表明该产品经过鉴定。该标识不应轻易被去除或损坏。”这项规定主要是让旧通信设备的消费者可以清楚的了解该设备的旧货身份,并可以与鉴定机构关联,其作用与新品的制造商标识一样,表明了鉴定机构对此产品的质量和原产品制造商一样负有一定责任。五.鉴定方法和鉴定机构说明标准中仅规定了鉴定内容和依据,但没有规定鉴定的方法,这是因为考虑到旧通信设备的鉴定会对进入二手市场的流通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如果相对旧通信设备的再使用价值过大,则其可操作性将会有问题,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所以具体的鉴定方法将根据不同的被鉴定设备类别有所不同。对于消费类的通信终端产品,由于旧产品的价值较低,如果使用严格的仪器测试来进行性能技术鉴定,由于其检测成本过大,甚至比旧产品的货值还要高数倍,显然不可操作。合理的鉴定方法是人为主观判断。而对于价值较高的核心网互联互通设备,如果需要进行旧设备交易,仅靠人为主观判断显然不能满足交易双方的要求,所以对重要性能指标进行仪表测试是必要的。对于安全性的鉴定方法,不仅面临成本问题,还面对设备本身的局限。现有安全标准都是对着新产品定型测试制定的,其中大多是破坏性测试。这些破坏性试验对新品定型时是必须的,但对于旧通信设备鉴定,无论是低价值的终端设备还是高价值的核心网设备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安全性的鉴定中大多安全性能必需通过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虽然旧设备的设计在上市之初必然经过安全性的定型测试,因此其安全性中的原始设计缺陷判断并不需要做,但因为旧设备在之前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伤和维修都有可能影响安全性,同时长时间的使用也有可能让一些材料因衰变而安全性能降低,所以对鉴定人的技术经验和安全标准知识要求仍较高。故建议在鉴定机构对安全性鉴定时,应由有资质的安规工程师进行把关,以确保安全鉴定的结论正确。标准中原来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因为涉及到太多的政策问题,所以将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部分从最终版本中删除了。但今后一旦开展相关的鉴定,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批部门除对其资金、技术、人员有要求外,也应充分考虑其鉴定对象的原制造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鉴定机构和原制造商在被鉴定旧通信设备的质量保证方面应负责任的划分问题。《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是在没有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参考的情况下制定的一部国家标准,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尽量考虑了标准使用各方的利益和
本文标题:《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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