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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角度认识无机房电梯顶部空间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电梯一部王盛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5.7.1.1b)和c)对电梯的顶层空间如下规定: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V2(m);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V2(m);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V2(m)。然而,在很多时候无机房电梯的顶部空间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主要原因是无机房电梯的曳引机、限速器等部件安装在井道内,而且常常设在轿厢投影部分上方(如图)。首先来看GB7588中5.7.1.1b)条,符合8.13.2尺寸的水平面是指“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由于曳引机等部件安装在轿厢投影部分上方,轿顶护栏一般不能满足GB7588中8.13.3.5“护栏应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而此条是为了防止人员翻越护栏而站立在护栏外。再加上护栏与曳引机的距离(C),由此常常出现B的尺寸超出0.25m。这时候,A的距离就要符合5.7.1.1b)中不小于1.0+0.035V2(m)的要求。如何避免这个可能的挤压危险呢?如果没有符合8.13.2尺寸的水平面,也就是在护栏外无站人的平面,这样就可以不用考虑GB7588中5.7.1.1b)条的要求。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护栏外的水平面变成斜面,人员无法在该处站立,避免了人员进入挤压危险区,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再来看GB7588中5.7.1.1c)1)条。如果无机房电梯A的尺寸小于0.3+0.035V2(m)时,那么采用什么措施来限制危险呢?GB7588中0.3m间距的概念是指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中避免人体头部受挤压的最小间距。GB12265.3提出了必须考虑挤压区的可进入性,如果最小间距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可使用带有限定开口的防护结构能阻挡较小身体部位进入挤压区,从而避免挤压危险。身体进入挤压区的可能性与三个因素有关,1、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之间的间距(A);2、挤压区的深度(B减C)3、防护结构的开口尺寸和至挤压区的距离(C)。当A小于0.3+0.035V2(m)第1条无法满足;第2条也未做到(如曳引机没有安装在轿厢投影部分上方时第2条是就可以满足安全要求),所以只有考虑采用第三条方法,也就是采用GB/T15706.1-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第一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中所谓的“安全防护”,防止人们遭到不能由设计适当避免或充分限制的各种危险的安全措施。根据上面的设想,只要护栏的开口尺寸不能让头部伸出护栏就可以避免挤压危险,放宽标准对A尺寸的限制。那么开口多大呢?“能阻挡较小身体部位进入挤压区”,也就是说至少应能阻挡臂至肩关节的身体部位进入挤压区的尺寸,根据GB1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中表四的要求,取开口尺寸不超出120mm。同时GB/T15706.2-1995《机械安全基本概念,设计通则第二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和制造提出了通用要求。要求护栏距危险区(C)应有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如果头的小部分可以伸到开口外时,也应该避免触及危险区。最后来看GB7588中5.7.1.1c)2)条。GB12265.3中0.1m间距是指避免人体手腕、拳、脚等受挤压的最小间距。由于轿顶护栏装有护脚板,再加上采用上述阻挡较小身体部位进入挤压区的方法,根据现场情况从GB/T15706.1-1995表四和GB/T15706.2-2000《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表一中选取合适的开口尺寸及安全距离(C)。如,开口尺寸小于80mm,同时安全距离大于180mm,这样可以避免触及危险区,降低风险,可以放宽对A尺寸的限制。以上是我个人对标准的理解。当然,这些安全措施是对人员的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危险予以保护,也只从技术理论方面考虑,望大家多多指点。
本文标题:从机械安全技术规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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