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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
穗规发[200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理广州市户外广告建设,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的指导下,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穗规发[2001]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研究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性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不包括下列种类:(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第三条规划原则3.1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能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与景观优化。3.2户外广告规划应充分贯彻城市总体规划思想,通过规范引导户外广告设置,尊重和弘扬广州地域文化,促进广州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3.3户外广告规划应作为政府相关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顺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背景下,寻求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化方式。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通则第四条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与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景观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外观设计的同时应考虑户外广告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审批的过程中对户外广告专项进行审批,审批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规划。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一)户外广告的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照明方式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第三章户外广告分类规划政策指引第六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经营性质,将其分为社会公益性广告和商业营利性广告两类。根据2003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对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控制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第七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在此范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负面影响。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允许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3、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类别最大牌面尺寸最小纵向间距外环路以内城市道路禁止禁止外环路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5米×15米350米主要公路700米高速公路6米×18米1000米(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厚度不大于0.3米。(四)在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且不得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平行于建筑物外墙。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五)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字体及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六)其他设置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横跨道路的龙门架式广告、落地小立柱广告、刀旗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等,该类广告与道路交通、行人关系密切,如果监管不力,容易损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对此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目前在广州范围内仅允许在商业广场及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商业步行街内部使用。1、直接于地面小立柱式广告,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2、龙门架底部离地面不少于6米,龙门架的厚度不大于0.3米,龙门架之间纵向间距不少于20米,且同一路段的龙门架必须统一尺度、色彩、风格,鼓励与路灯设置统一考虑。3、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七)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减少市政投入和有利于城市家具维护为原则,尽量减少街道设施占地面积。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家具整体设计、风格协调,广告载体不得影响城市家具使用,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城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围,在立面方向不得高于3米,厚度不大于0.3米。第八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材质和种类,大致可分为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涂饰广告、电脑画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及其它新兴的高科技广告等。各类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原则,考虑城市日夜景观的连续性,同时严格控制广告的发光强度和动态效果,避免引起视觉混乱与眩光。第九条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期限,可分为临时与长期两种。(一)长期性户外广告应保证材料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加强。(二)对于某些不允许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可以就某些临时性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公益活动等)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原则上应在临时性活动举办单位内部设置。对于某些重要的大型活动,为了营造气氛而需要在场地周边道路上设置临时广告的,不得危害交通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张贴期不得超过活动结束后的15天。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政策区划及规划指引第九条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本次规划在广州市域范围内划定了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域作为特殊控制区,分别为:珠江两岸沿线、白云新城-白云山地区、传统城市轴线地区、新城市中轴线地区、琶洲岛地区、洛溪岛地区以及大学城地区。在上述七处重点规划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须符合以下通则:(一)需进行区域整体户外广告详细设计,研究如何使户外广告元素与标志性景观区的风貌特点相协调;规范户外广告的制作材料、制作规格,以及在环境中所处的位置等;对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审批,其广告内容、创意、制作方法等,并进行公众展示方可实施;(二)原则上禁止在建筑物顶部架设户外广告,以保持城市天际轮廓线的整洁统一,并且户外广告原则上不得高于建筑物裙房的檐口部位;(三)在重点控制区的滨水绿地、集中绿地范围内不得单独设置任何形式的永久性户外广告,应做好城市家具与户外广告的组合设计;(四)上述地区的户外广告应同时进行日间和夜间形象设计,其中夜间形象应同时符合《广州城市夜景照明系统规划(2003-2020)》的要求;(五)加大上述地区户外广告的投资力度,提高广告质量和耐久性,鼓励在该地区运用新材料、新技术,营造独一无二的广州标志性户外广告景观,使之体现广州的城市面貌;(六)严格控制商业广告的内容种类,禁止某些种类的广告(如内衣裤、个人卫生用品等)在这些地区出现,而应发展城市特色产业的户外广告(如高科技产业、大型产业等);(七)公益广告不得低于商业广告比例的3%。并且鼓励在黄金位置优先发展社会公益性户外广告,形式内容要求突出广州特色;(八)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维护,对户外广告的灯具进行监控保养,一旦出现局部损坏的情况,应立即更换,绝对禁止出现年久失修、画面破损的情况;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九)七处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规划细则详见图则。第十条道路沿线及交通枢纽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一)位于非城市标志性重点区的其余道路沿线地区,按照道路的等级和种类划分为四类政策区:重点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严格控制路段、禁止设置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要求遵循表1的规定。(二)规划对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的户外广告进行控制,在上述交通枢纽周边界面的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交通安全,原则上应采用静态户外广告,限制闪光、电动户外广告的设置;表1道路沿线户外广告政策规划指引政策分类控制主体区域控制范围沿线功能地块户外广告控制要求重点设置路段重点商业街区中心组团越秀区北京路商业步行街区(包括北京路、大南路、高第街、惠福路)、农林下路商业步行街区(包括农林下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体育西路商业街区(包括体育西路北段、天河南一路)、荔湾区上下九商业步行街区(包括上九路、下九路、多宝路、长寿路、宝华路、文昌路)、白鹅潭风情酒吧街、江南西路商业街。在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设置户外广告以烘托街区商业气氛;户外广告必须与建筑整体形象良好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立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材料的户外广告,但在尺度、颜色、设置位置等方面需符合一定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对街区原有建筑需进行户外广告整体及个体详细设计,对新建筑在单体报建阶段需进行户外广告专项的规划审批。番禺组团珠江新城商业街、南沙水乡一条街。花都组团商业大道商业街。适量设置路段普通商业街区中心组团一德路商业街、泰康路装饰材料专业街、万福路、文明路商业街、文德路画文化街、沿江路风情休闲街、长堤路商业街、状元坊饰物精品街、环市东路商业街、陵园西通讯器材街、寺右新马路、东川路商业街、永福路汽车用品街、站西路商业街、华林源胜玉器古玩工艺街、在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必须与建筑整体形象良好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立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进行道路沿线现状建筑户外广告整体设计;西关玉器古玩工艺街、花地湾商业街、陆居路步行街、沙河商业街、石排西路IT街、天河北路(西段)商业街、车陂路商业街、江南大道商业街、宝岗大道商业街、滨江路风情休闲街、白云新城商业街、景泰直街商业街、棠景路商业街、大沙地路商业街、南海神庙民俗文化街、青年路商业街。新建筑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与道路已有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在单体报建阶段进行专项的规划审批。番禺组团大北路商业街、繁华路商业街、庐前山东路、进港大道、蕉港西路、金蕉大道、江南路。花都组团新华路商业街严格控制路段兼有商业功能的城市干道中心组团如意坊放射线、花地大道、中山路、人民路、康王路、解放路、江南大道、东濠涌高架路、良太路、广州大道、天河东路、江海大道、科韵路、珠吉路、丰乐路、夏港大道、东江大道、槎神大道、铁路西路、西湾路、106国道、机场西路、一环公路、大观路、白云六线、白云五线、白云四线、白云一线、云溪路、环市中路、天河路、天河北路(东段)护林路、黄埔东、中山路、花城大道、花蕾路、宝岗北路、昌岗路、新港西路、南洲路、芳村大道、南岸路、黄沙大道、六二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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