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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技术标准化作者:程晓军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陈丽军技术标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引致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为视角2006在传统产业里,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是相分离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它给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促进了技术的创新。而今天,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更多地取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技术标准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在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理念: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但是伴随着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竞争新规则,同时也产生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发生在我国的DVD事件、思科诉华为案、Intel诉东进案等突显出技术标准滥用对我国产业的打击,并对我国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跨国企业在我国专利的申请数量巨大,并与日俱增,为其今后对技术标准的垄断打下了伏笔,因此我国急需制定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反垄断规则。本文以技术标准公益性与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垄断问题为角度,具体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作者认为,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反垄断的关键是要在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益性和专利权鼓励的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个平衡的方法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政策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提供事前的防范措施,反垄断法为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提供纠正的规则。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纠正,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本文第一章首先分析了技术标准限制竞争产生的原因: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强,各个企业都大量地申请专利,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先进的技术几乎都被申请了专利。跨国企业进入我国也是采取“专利先行”的办法,将大量的先进技术申请了专利。因此,技术标准要反映最新、最先进的技术,就不可能绕过专利。另一方面,由于专利纳入到技术标准后,技术标准会给专利权人锁定一大批用户,专利权人由此可以获得大量的许可费用。面对巨大的经济收益,专利权人也乐于把专利写入标准,并为能使自己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而大动干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在一起,当然,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看到二者结合对技术、产业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限制竞争的一面。其原因在于,技术标准更多地体现的是公益性;而专利权是私权,追求的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二者存在着对立与冲突。当专利权被包含在技术标准中时,专利权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利用技术标准这个“公车”,最大地延伸其私人利益,甚至不惜损害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这种冲突在信息技术爆炸的今天,不仅仅在现实中表现出来,而且将网络效应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急剧扩大。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就成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关键,这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反垄断法,国际上已有一些相关的经验。接下来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发生在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和实施过程中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具体行为。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一是对信息披露原则的妨碍,专利权人在标准的设定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技术含有专利,而当标准实施后再主张其专利权,阻止了其它技术或者专利技术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中的竞争。二是拒绝进入标准体系,专利权人对不能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技术标准,往往采取抵制的方法,不进入标准体系中,致使标准不能形成,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三是事实标准的形成过程中,专利权人通过相互约定制定标准,形成表面上的标准,事实上的协调行为,在市场中形成有力的竞争力量排斥竞争者。技术标准的实施主要是标准的许可,在这个过程中的限制竞争的行为有拒绝许可、过高许可、歧视定价、回售等,但是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拒绝许可和过高定价,本文也着重分析这两个行为。通过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析,从实践的角度可以看到,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有必要进行限制,其中一个有力的手段就是反垄断法,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理论的角度来说,信息披露原则2和RAND原则作为一种事前防范的措施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比较抽象并且处罚不力,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对技术标准的滥用。专利法及合同法在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许可时,有一些限制专利权人滥用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技术标准可能造成竞争限制产生制约作用。但是由于他们在民法体系内部的自我约束,不能有效地防范技术标准对竞争的限制,而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后的救济措施,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反垄断法作为公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从宏观的角度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具有私法所不具备的优势,能弥补私法救济中的缺陷。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及日本等国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作出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并参照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中的相关原则,如合理性审查原则,来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这个问题。日本在这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它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基础上,针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作出反垄断的实施细则,其采用的反垄断审查原则也是合理性原则。这些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第三章总结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对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适用的法律及存在的不足,并作出对技术标准反垄断的立法建议。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产生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可以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的是对市场个体的保护,是竞争过度后的调整手段;而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结合是使技术标准限制了市场竞争,其结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反垄断法有更好的适用性。如前所述,专利法、合同法等都是在民法的体系内部自我调整,强调对私权的保护;而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对限制技术转让的规定、及限制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又都是原则性的,可能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一致。还有一些问题是,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标准战略,特别是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几乎没有相关的规定。虽然这一问题已经3受到关注,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策。因此,我国现行的立法和政策现状都还不能有效地解决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问题。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来看,急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法来平衡技术标准公益性和专利权私益性之间的冲突,以此防范和纠正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总之,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基础上,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许可作出统一的规定,为避免技术标准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事前防范措施;并且对一些原则进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另一方面我们应制定反垄断法,并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反垄断的实施细则,从而有效地规制技术标准限制竞争的行为。2.学位论文徐曾沧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本文研究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法律问题,“导论”提出问题,第一章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从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专利法、反垄断角度,分析了问题及解决方法,“结论”结合我国面临形势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应对之策。“导论”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解决现状及研究意义。通过对我国政府向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提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议案、后无果而终这一事件的追问与反思,将WTO背景下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一命题的解读,指出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可能产生标准阻抑及竞争阻碍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信息不披露、专利联合许可、专利拒绝许可、专利超高定价许可四种形式,在国际贸易领域,该问题还表现为新形式的贸易壁垒。随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三种方法,即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专利法、反垄断,分析其可能存在的不足。我国在实施国内技术、采用国际标准、遵守外国(含区域)技术标准三个层面,都面临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问题。我国现有标准化政策与法律、专利法、反垄断法等尚不完善,难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正因如此,该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一章“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基本原理。分五节。第一节研究了技术标准的定义、分类、目的、性质。技术标准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含义,明确特定话语环境对正确理解技术标准至关重要;技术标准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法律意义也有所不同,并通过分类确定本文要研究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的目的解决了为什么需要技术标准的问题,并从网络外在性、信息不对称、生产外部性原理,分析了兼容性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标准产生原因;技术标准在经济学上属公共物品,决定了其法律上公有物权性质。第二节研究了TBT。协定下成员方对技术标准的义务。根据TBT协定,WTO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方面,有优先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义务,仅在存在安全、健康、环境等法定事由并履行法律程序下,方可背离国际标准,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随后结合TBT协定内容,对中美围绕无线局域网国际标准的纠纷进行了解读。第三节论述了专利的种类、授予条件、本质特征及法律性质。大多国家按照“先申请原则”授予发明专利,但美国法采取了“先发明原则”,为标准设定情境下专利并入技术标准提供了便利。专利本质特征是:专利权人以公开技术方案为条件,获得对新技术方案的垄断实施;专利权性质属私权。第四节论述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并入。分析了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四方面原因。技术标准中并入的专利以方法专利为主,且为必要专利。并入技术标准中专利的专利权人一般为技术标准提案人本身,在特定情形下,也包括技术标准提案人之外的第三人。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的时间,因专利授予原则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先申请原则下,专利披露时间不能太早,否则失去新颖性,在先发明原则下,专利披露可相对滞后。第五节论述技术标准中并入专利产生的法律问题。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可能会产生标准阻抑及竞争阻碍问题。标准阻抑问题是指,如果标准设定组织成员进行标准选择后,发现标准侵权了某一专利权,或者专利权人知道标准设定组织已经选定其专利技术作为优先的方法后,可比在标准设定前进行的谈判中索取更高的许可费,与标准设定组织没有实际上授予专利市场力量(或某种便利)之前专利许可可能达成的许可费率相比,专利权人可获得更高专利许可费率,从而阻碍了技术标准的采用。最后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二章“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问题的政策调整”,论述如何以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调整技术标准专利并入问题。分三节。第一节论述了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专利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必要专利并入原则;事前披露原则;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专利权人无专利检索义务;标准设定组织中立原则。第二节论述了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的效力依据。标准设定组织章程是标准设定组织赖以存在和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标准设定组织章程除约束约束成员外,当专利权人向标准设定组织作出免费许可或RAND许可承诺后,产生第三方受益人,主要国家立法趋势是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为防止标准设定组织成员策略性退出问题,应承担后续义务。第三节论述司法实践对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的适用与发展。对专利权人在标准设定中违反事前披露原则的行为,采取衡平禁止反言抗辩较为合适,也可以欺诈进行抗辩,但法院认定构成欺诈的条件较高;如果标准提案人作出FRAND承诺,则构成对标准采用人的默示专利许可。第四节对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作出评价。标准设定组织专利政策部分解决了标准阻抑和限制竞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不足。第三章“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问题的专利法调整”,论述从如何从专利法角度调整技术标准中专利并入问题。分三节。第一节论述了专利权滥用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专利权滥用是针对专利侵权提出的确定性抗辩,根据专利权滥用抗辩原则,如果专利权人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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