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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江苏主要产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江苏是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产品出口大省。2000年全省外贸出口总额达257.7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0.34%,位居全国第二,其中对欧盟出口48.26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20.65%(江苏年鉴2001统计资料)。加入WTO以后,我省与欧盟的经济贸易往来将更加频繁、更加广泛。而在商品贸易过程中,技术法规和标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重视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运用,将有利于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反之,如果运用不当或对之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则技术法规和标准很容易成为贸易中的绊脚石。因此,加强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促使我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努力消除对欧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扩大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课题将从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入手,概要介绍其内容及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分析其对我省产品出口欧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分阶段对机电、轻纺、农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分专题作进一步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我省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有益的帮助。同时,编译整理相应的新方法指令及其涉及的协调标准目录,供出口企业参考。一、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1、欧盟及欧盟法规概要欧盟即欧洲同盟(EuropeanUnion-EU)的简称,它的形成起源于1950年5月9日的“斯库曼声明”,即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斯库曼(RobertSchuman)提出的,为了维护和平,必须建立一个有组织有活力的欧洲这一行动计划。在这一声明的倡议下,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巴黎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这就是现今欧盟的最早组织,称为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为《罗马条约》。这三个共同体建立以后,由于某些机构设置重叠,不利于经济领域的相互合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7年,这三个共同体决定将其执行机构合并,使之成为一个更广泛的联合组织,统称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y)”,简称“欧共体(EC)”。1992年2月7日,欧共体各成员的外长、财长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同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标志着欧盟正式建立,而且成员由原来的六个扩大到现在的15个国家,目前,又有13个国家准备加入欧盟。欧盟虽然是一个国际性的多国组织,但它带有明显的联邦特征,它有自己的盟旗和盟歌,而且各成员自愿将国家的部分主权移交给了欧盟。其组织机构主要有:欧洲理事会(theEuropeanCouncil)、欧盟理事会(theCouncilofEuropeanUnion)或称“部长理事会(theCouncil)”、欧盟委员会(theEuropeanCommission)、欧洲议会(theEuropean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和欧洲审计法院(EuropeanCourtofAuditors)等等。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在机构组成和权力分配上,强调每个成员的参与作用。所以,有人称欧盟是一个超级国家。在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的地位高居国家法律之上。一般说来,欧盟法律由相互关联的三种不同立法形式构成。第一种是基本法,主要包括条约及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协定。例如:1987年的《统一欧洲法案》、1992年的《欧洲同盟条约》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第二种是辅助性法规,辅助性法规必须以条约为依据,而且根据其不同的条款,辅助性条款包含有各种不同的程序。第三种是个案法,包括欧洲法院和欧洲预审庭的判决。在欧盟条约框架内,欧盟辅助性法规按照其实施目标可分为四种类型:法令、指令、决议及建议和意见。这四种法规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1)令(Regulations):法令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总约束力的法规,它们适用于所有成员包括成员中的自然人。法令一经生效,各成员都必须执行,没有必要再制定相应的本国法令。2)指令(Directives):指令虽然对各成员均有约束力,但对于实施指令的具体方式方法,各成员可以各不相同,只要能达到指令所要求的目标。指令是针对成员颁布的,不针对自然人。3)决议(Decisions):执行决议的对象可以是成员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这要根据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决议一经颁布,各成员必须遵照执行,没有选择变通的余地。4)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andopinions):建议和意见不具有约束力。欧盟的各项政策就是通过以上这一系列法令、指令、决议、建议和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来完成的,比如欧盟内部的货物、资金和人员的自由流通,建立关税同盟、消除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欧洲货币以及建立贸易同盟和共同外交等等。2、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按照WTO/TBT协定附件一的定义,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发达国家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法令(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等形式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然后再颁布实施。目前,欧盟技术法规有2000多个,内容涉及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农产食品、医疗设备、化学产品、建筑建材、通信设备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许多方面。而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阻碍我国产品对欧出口的主要障碍。在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为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1985年5月,欧盟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NewApproachDirectives)”。所谓“新方法”是指技术协调的改进方法,它改变了旧方法中法规内容过繁过细的做法。“新方法”在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和ETSI之间的职责。欧盟指令规定的是“基本要求”,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障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即“协调标准”)。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现以欧盟机械指令(98/37/EEC)为例,简单分析欧盟新方法指令对产品投放市场的具体要求。欧盟机械指令共有4章16条及9个附件,它规定了机器类产品及其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本指令所涉及的“机器”是指在一特殊用途下使用的机器,特别是指应用在物料加工、处理、运送或包装的机器。它主要由数个连接在一起的零件或配件组合而成,其中至少有一个部件能运动并带有相应的驱动件、控制和动力线路。“安全部件”是指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在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能满足安全功能的部件(只要它不是可更换的设备),这种部件在使用时会因操作失败或误操作而危及接触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指令除了提出总的安全原则外,对所用材料和产品、照明设备、搬运设计、控制系统、启动和停机装置、供电系统、噪声、振动、辐射、灭火及排气排尘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某些类别的机械产品,如农业和食品机械,还提出了卫生要求。为了满足这些基本的健康和安全要求,机械指令对机器及安全部件必须完成的合格评定程序、EC合格声明、EC型式试验以及给机器加附CE标志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EC合格声明包括对机械的合格声明、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合格声明及对于单独投放市场的安全部件的合格声明三种。每一种合格声明必须包含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机器说明、该机器符合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列出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号码、所采用的协调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等。据欧盟网站统计,机械指令所涉及的协调标准有400多个,其范围包括橡胶和塑料加工机械、链锯、木工机械、食品加工机械、挖掘机、包装机等许多方面。机械产品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即可推定其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另外,机器在投放市场时,必须加附CE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到目前为止,欧盟一共颁布了24个新方法指令,即:1)73/23/EEC低电压指令2)87/404/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3)88/378/EEC玩具安全指令4)89/106/EEC建筑产品指令5)89/336/EEC电磁兼容指令6)89/686/EEC个人保护设备指令7)90/384/EEC非自动衡器指令8)90/385/EEC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9)90/396/EEC燃气用具指令10)92/42/EEC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指令11)93/15/EEC民用爆炸物指令12)93/42/EEC医疗器械指令13)94/9/EC在爆炸性气体中使用的设备指令14)94/25/EC游船指令15)95/16/EC电梯指令16)97/23/EC压力设备指令17)98/13/EC电信终端设备和卫星地面站设备指令18)98/37/EC机械指令19)98/79/EC在玻璃试管中的诊断医疗器械指令20)99/5/EC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21)00/9/EC载人索道安装指令22)2000/14/EC户外设备环境噪声传播指令23)94/62/EC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24)96/57/EC家用冰箱和冷冻设备指令受上述新方法指令制约的产品范围参见附件一。新方法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它要求各成员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产品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不违背相关新方法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目的。对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产品,在新方法指令中同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欧盟成员以外国家的制造商欲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市场交付使用,则该制造商应与进口成员国制造商的责任相同,即按照所有可采用的新方法指令设计和制造产品,并履行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加强对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的研究,分析其政策目标和技术要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提供积极的应对策略,这是当务之急。3、欧洲标准化体系及欧盟协调标准欧洲标准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CEN、CENELEC和ETSI是目前欧洲最主要的标准化组织,也是接受委托制定欧盟协调标准的标准化机构。CEN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所属的国家标准化机构于组成,其职责是贯彻国际标准,协调各成员的标准化工作,加强相互合作,制定欧洲标准及从事区域性认证,以促进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技术交流。截止2002年底,CEN制定的欧洲标准及正式批准的文件有8440个,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文件有6772个。CENELEC是根据比利时法于1973年成立的一个非赢利性组织,按照欧洲委员会83/189/EEC指令,CENELEC已被正式确定为欧洲电工领域的标准组织。CENELEC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成员电子电工方面的标准,制定有关的欧洲标准,开展电工产品的合格认证。目前CENELEC标准有4500多个。ETSI也是一个非赢利性组织,现有912个成员,分别来自欧洲及欧洲以外的54个国家,并获得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的正式认可。其主要任务是制定适用于欧洲及更大范围的电信标准,并且在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领域为国际电信标准化更好地发挥欧洲的作用。ETSI标准有3200多个。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CENELEC和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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