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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二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第三节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第三节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第四节建筑高度第五节建筑基地绿化第六节建筑基地出入口第七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二节住宅规划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五章城市道路广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用地构成第三节城市广场、停车场第四节加油站规划第六章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第一节给水、排水第二节电力、电信第三节热力、燃气第四节消防、人防第五节工程管线综合第六节环境卫生第七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节城市景观规划第二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第三节住宅建筑景观第四节户外牌匾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2附录A术语释义附录B附表附表B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B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B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表B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附表B5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录C计算规则C1建筑面积计算C2建筑容积率计算C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C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C5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C5-1建筑高度计算C5-2沿路建筑高度控制C5-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C6建筑间距计算C7建筑离界距离计算C8绿地面积计算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制定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同时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一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二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三条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第二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第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执行;。第二条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的执行。第三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第四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录B附表B2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节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一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0003000无15003000第二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一般应以5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当居住用地超过2公顷的,或其他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当居住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含2公顷)时,其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24的规定。表2.3.2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建筑低层30320.81.0多层27291.41.6中高层24261.82.0高层20223.23.4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②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第五条居住用地大于2公顷时,其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3.3)。表2.3.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第六条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3.4的规定。表2.3.4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区组团小区组团低层≤25≤28≤0.8≤0.9多层≤23≤25≤1.3≤1.5中高层≤20≤22≤1.8≤2.0高层≤18≤20≤3.2≤3.4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第七条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5的规定。表2.3.5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办公类建筑多层35402.12.4高层30354.04.5商业类建筑多层40452.42.7高层35404.04.5工业类建筑低层45481.01.2多层35402.02.5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5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容积率应不低于0.4(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八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条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第十一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2.3.6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筑项目允许容积率每提供1米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21.0米2≥2-<41.5米2≥42.0米2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第十二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并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3.1.1计算。表3.1.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方位0°<α<15°15°<α<30°30°<α<45°45°<α<60°α>60°日照间距1.5H1.35H1.2H1.35H1.4H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6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第三条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第四条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1.5执行。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第五条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可以按高层建筑高度的1.8倍确定。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四条计算确定。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第六条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最底层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可不受第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但必须满足最小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七条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第八条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中高层(遮挡)多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中高层(被遮挡)302513241913211713多层(被遮挡)3025131813815116低层(被遮挡)302513151061286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建筑遮挡;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如山墙之间有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0米。④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第九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3规定。表3.1.3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7控制间距建筑类别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之间高层非住宅建筑302413241913211713多层非住宅建筑2317131712814106低层非住宅建筑20151314961176注:①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②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3、低层非住宅建
本文标题:淄博市技术规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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