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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附件4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总则返回目录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返回目录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见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2返回目录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无损检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二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3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六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七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第十九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返回目录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4返回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1GJ1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2GD1定期检验3GJ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4GD2定期检验5GJ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6GD3定期检验7GJ4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监督检验8GD4定期检验9RJ1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监督检验10RD1定期检验11RJ2球形储罐监督检验12RD2定期检验13RJ3第三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4RD3定期检验15RJ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监督检验16RD4定期检验17RJ5氧舱监督检验18RD5定期检验19RD6铁路罐车定期检验20RD7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5续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21DJ1压力管道长输(油气)管道监督检验22DD1定期检验23DJ2公用管道监督检验24DD2定期检验25DJ3工业管道监督检验26DD3定期检验27DJ4管道元件监督检验28KJ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定期检验29JJ1锅炉介质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30JJ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31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2PD2焊接气瓶定期检验33PD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34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35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6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37FD1安全阀安全阀定期检验38TJ1电梯各类电梯监督检验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39TD1定期检验40QJ1起重机械桥、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41QD1定期检验42QJ2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43QD2定期检验44QJ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45QD3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6续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46QJ4起重机械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47QD4定期检验48QJ5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49QD5定期检验50QJ6缆索起重机监督检验51QD6定期检验52QJ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53QD7定期检验54QJ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55QD8定期检验56NJ1场(厂)内机动车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57ND1定期检验58YJ1游乐设施A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59YD1定期检验60YJ2B、C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61YD2定期检验62SJ1客运索道各类客运索道监督检验63SD1定期检验64SJ2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监督检验65SD2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7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1RT射线照相检测2UT超声波检测3MT磁粉检测4Pr液体渗透检测5ET涡流检测6AE声发射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048返回目录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一)对于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至少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并且已经得到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行检验责任范围的确认。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设备名称最低数量备注锅炉500台申请人法人登记所在地所拥有的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使用登记的设备数量压力容器1000台压力管道500km起重机械1000台场(厂)内机动车辆500辆(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四)具有一定的规模。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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